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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仙人掌提取物,提供伪造文件试图逃证,这是走私?
问:我公司进口的部分货物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后来由我司关务人员通过报成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证见的商品编码办理海关手续,结果被海关查获,说是走私,是吗?
答:根据表述,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意图明显,如果公司集体意志确定如此操作,构成走私。具体要结合涉案货物是禁止类还是限制类货物、是否涉税及其他情形确定法律后果。如排除犯罪,或者未排除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仍需行政处罚的,可由海关予以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此种情形下,结合贵司具体走私货物类型,贵司所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并可以处以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H海关申报出口12项货物,其中第10项货物为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报关单号42582020000058XXXX。8月13日,当事人将前述报关项下货物删单重报,重报报关单号42582020000063XXXX。经查,仙人掌提取物需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当事人在上述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供了伪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以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出境。以上行为有:(一)出口货物报关单据;(二)海关查验作业单、归类认定书;(三)当事人提交的其伪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国家主管机关复函;(四)情况说明;(五)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的上述全部走私货物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出口12项货物,其中第10项货物为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需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而当事人在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供了伪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以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出境,符合上述法律规范规定的“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的,构成走私。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综合上述,H海关可以决定没收当事人的上述全部走私货物仙人掌提取物2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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