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TS 16949标准源于汽车整车厂的要求,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可以申请ISO/TS16949的认证注册。ISO/TS 16949:2009认证注册,只适用于汽车整车厂,汽车生产件及其服务件制造现场。这些制造现场生产的产品必须最终是用于整车制造,具有加工制造能力,并通过这种能力的实现使产品能够增值。这里的制造包括了:
(1)生产材料;
(2)生产或服务件;
(3)装配;
(4)热处理、焊接、喷漆、电镀或其他表面处理等。
为了对ISO/TS 16949:2009的实施提出了要求,IATF 颁布了“ISO/TS 16949:2009汽车行业认证方案-获得IATF认可的规则”,它包括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认证机构的审核过程、认证机构的审核员资格和证书的准则,用于约束被IATF认可的ISO/TS 16949:2009认证机构。了解其中关于认证机构的审核过程的一些要求,对于想要申请认证并顺利通过认证的组织有很大的帮助。
1、“ISO/TS认可规则”规定,要求获得ISO/TS 16949:2009认证注册的公司,必须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具有:
(1)体现过程顺序和其相互作用的过程描述,至少最近12个月的关键指标和绩效趋势;
(2)组织过程满足ISO/TS 16949:2009所有要求的证据;
(3)质量手册;
(4)汽车客户及其适用时客户特殊要求清单;
(5)最近12个月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及其结果;
(6)合格的内部审核员名单
(7)提供客户抱怨汇总,应对,计分卡和是否被客户处于暂停状态。
2、审核组评审了组织基于上述要求所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能满足要求并没发现可能会导致第二阶段审核严重不符合项,就可得出第一阶段“准备就绪”的结论,组织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日期确定。
3、反之,第一阶段审核结论为“未准备就绪”。组织如想继续进行TSO/TS 16O40认证,就必须重新从第一阶段开始。
4、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就是基于过程方法来评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包括满足ISO/TS 16949:2009标准要求和客户特殊要求。
5、对于一个新设立的加工场所,如没有12个月的记录,也可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质量体系规范要求的,认证公司可签发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的符合性证明。当具备了12个月的记录后,由同一家认证机构履行包括准备评审和初次审核在内的认证过程,审核天数可做适当减免。
6、对于具备至少12个月质量体系运行记录,但是却无法证明自己在汽车整车制造供应链上的组织,只要能够证明它被列在客户的有效投标清单上,而该客户要求它实施ISO/TS 16949:2009认证或具备起符合性。经评审符合质量体系规范要求的,认证公司同样可签发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的符合性证明。如果在12个月内没有签发合同,组织可再次申请另一份符合性证明。
7、对于如何进行现场审核,包括,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也统称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换证复评审核,ISO/TS 16949认证规则制定了一些较细化的要求:
(1)当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然而, ISO/TS 16949:2009标准仅允许在组织没有产品设计和开发责任的情况下删减与7.3条款有关的内容,并且不允许删减制造过程的设计。
(2)当申请的组织是由多个制造现场组成的集团时,必须审核所有的制造现场,不允许对现场进行抽样审核。
(3)对于初次审核,外部支持职能必须先于制造现场接受审核,并且只得以支持现场的角色而接受审核,而不能获得独立的ISO/TS 16949:2009认证。
(4)无论是位于现场或外部场所的设计职能,必须在每连续12个月的周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监督审核。其他的外部场所或支持职能须视其对“现场”支持的必要性来接受审核,但在初次(或重新认证)审核时必须接受审核,并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至少再接受一次审核。
(5)每次审核必须覆盖所有班次。必须对所有生产班次中所从事的制造活动进行审核。
8、在认证规则中,有一些非常明确的时间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些时间节点要求,那么都将可能导致部分审核或整个审核的失效而不能获得 ISO/TS 16949、2009认证或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1)当组织申请并通过阶段1审核后,阶段2审核必须在阶段1审核批准后的90 天内完成,否则必须重新进行阶段1审核。
(2)必须在阶段2审核结束后的90天内就每个不符合项进行根本原因分析,确定相应的系统纠正措施并尽快实施。只有当100%符合要求或在审核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已经100%解决后,方可颁发证书。如超过90天而未关闭或100%解决不符合项,则整个审核失效,组织应从第二阶段开始。
(3)当组织在监督审核被开出严重不符合项时,组织应在20天内向认证机构提交根本原因分析和遏止措施(即纠正),认证机构对其提交的根本原因和遏止措施进行评审以判定是否需要启动证书暂停程序。
(4)当获证组织已有12个月不再从事其证书范围上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时,认证机构将取消其证书。但这种行动不属于制裁。
(5)至少每12个月必须做一次监督审核。
(6)当组织不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监督审核,即启动认证撤消程序,认证机构在20天内确定是否需要对证书进行暂停,若进入暂停程序则最长期限是120天,之后进人证书撤销阶段。
(7)换证复评审核日期不能超过初次现场审核结束日期 3年这个时间期限,证书的再次签发日期不能超过现有证书的有效期。
以上内容即是IATF关于ISO/TS16949的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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