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是总督和巡抚的合称,两者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官职。当时,政府派大臣处理地方军政事务,通常有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即总督,后者就是巡抚。
总督的品级为正二品,一般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被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又可称为“制军”、“制台”,管理一省或两三省,治理管辖区域内的军民要政并掌有兵权。总督还例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之衔,这就使其掌握着几个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所以,总督的级别比巡抚要高得多,总督可以说是巡抚的头儿。
巡抚的品级为从二品,一般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又可以称为“抚军”、“抚台”,是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有副都御史之衔,掌有统管全省行政、军事、监察、刑狱等权力。其职责可以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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