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今天上午宣判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永和豆浆”快餐厅经过长期宣传,已经形成了品牌。神木市天下永和豆浆店在其店面招牌、大门招贴中突出、大幅字体使用“永和豆浆”四个字。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如不经提示,一般消费者看到该店招只会关注最醒目显著的“永和豆浆”字样,极易误认该店铺与“永和豆浆”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天下永和豆浆店则答辩称,“永和”是地名,“豆浆”是通用产品,故“永和豆浆”是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天下永和豆浆店在其名称中、店面门牌上、店内装潢、餐具上、服饰上均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主体部分字、音、义完全相同。二审中,天下永和豆浆店认可使用“永和豆浆”标识是因为其市场的知名度。可见,该店是将“永和豆浆”作为其商品与服务的识别标识来使用的。

最终法院判决,天下永和豆浆店停止侵权行为,向上海弘奇永和支付损失费7万元。

(记者:李旭东)

盐湖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成功案例(此永和非彼)(1)

盐湖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成功案例(此永和非彼)(2)

盐湖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成功案例(此永和非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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