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几种“N险N金”的解释
1.1 三险一金
“三险”指的是三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三险一金比五险一金少一个“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1.2 四险一金
“四险”指的是四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四险一金比五险一金少一个“生育保险”,因为生育保险不是所有人都会涉及,所以许多人用“四险一金”的说法代替“五险一金”。
1.3 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1.4 六险二金
“六险”指的是六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六险一金比五险一金多一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一金“企业年金”。
2 、五险的具体解释
2.1 养老保险
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离休、退休条件;离休、退休后的待遇;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2.2 失业保险
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寻找工作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失业救济金、生活补助费、失业期间医疗费等。西方国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一般为26周至一年。享受的条件: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3 医疗保险
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病假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
2.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工业伤害和残废保险。
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身体受伤以及因病或因伤而致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它一般分因工伤残和职业病两种。内容包括因伤残而退休、退职的处理方法,因工残废抚养费,因工残废补助费和工作照顾等。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工人和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则按残废等级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2.5 生育保险
这是为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内容包括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等。
3、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3.1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2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制度。
企业年金既不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现有的商业保险,它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合法、合规地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长效的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忠诚度,为企业保留优秀人才,促进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首先是该企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次就是企业自身应具备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由于最终的年金计划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因此企业还必须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年金有别于传统的补充养老保险,是按照信托模式经营,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将涉及到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共4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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