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军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徐平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决定》明确,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武警部队建设,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建制关系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武警部队各级相应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发展起来。期间经过多次体制调整,过程相当复杂,仅名称就变化了十余次。
(一)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1949年8月——1950年1月)
武警部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诞生前夕。
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大会。
1949年8月31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及所辖第一师、第二师即日成立。委任吴烈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司令员兼第一师师长。公安中央纵队隶属中央军委公安部指挥,主要担负党和国家中央机关、中央首长的安全警卫和维护北平治安等任务。”
当时公安中央纵队未专设领导机关,这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纵队领导主要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作出决定,两个师分别去贯彻落实,具体工作由第一师机关办理。
1949年11月8日,公安中央纵队所辖部队在北京西苑革命大学操场隆重集会,举行点验。大会由罗瑞卿主持。朱德总司令亲临检阅部队并讲话。朱总司令在讲话中说:“公安部队是人民解放军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依据国家的总任务,和陆军、海军、空军一起,各有分工而又互相配合的,共同担负着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
1949年11月8日,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在北京西苑接受朱总司令检阅。
(二)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50年1月——1951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第一届全国公安会议制定《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力量的方案》,决定建立人民公安部队,以加强各地的社会治安工作。1950年1月至5月,全国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整编后,全国公安部队总人数为24.12万人。
在新华门执勤的公安部队警卫战士
1950年9月22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1月8日,在原华北野战军第二十兵团机关的基础上,抽调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正式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公安部队。军委公安司令部成立后,各大军区公安部队、铁道公安部队领导机构也相继成立,按国防军军级编制组成,所辖公安师按国防军步兵师编制组成。
当时全国的公安部队,根据其任务范围的不同,分为由野战军改制、归中央军委领导的正规(主力)公安部队和由地方领导分散在各省、专署、县的地方公安部队两种。全国公安部队除统一穿着解放军50式军服外,所佩戴的帽徽、胸章、臂章都有区别。主力公安部队佩戴“八一”军徽帽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的胸章,与军队全相同;左臂佩戴有“公安”字样和军徽图案的盾形臂章。地方公安部队佩戴50式公安帽徽、“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胸章和带有“公安”字样和红色五角星图案盾形臂章。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1年9月——1955年7月)
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建立后,省以下还有30多万人的地方公安部队、3万多边防部队和新解放区及看押劳改的公安武装约10万人,仍属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属地方公安部队。由于有正规(主力)公安部队和地方公安部队之分,国家统一的内卫、边防任务,由军事系统与公安机关分别担负,给工作带来不少矛盾。为了统一对内卫、边防斗争的领导,加强这支部队的建设,1951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公安部、军委公安司令部《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1952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方案》,全国公安部队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整编工作。整编后,公安部队总计达到64.21万人。
1952年10月22日,中央军委颁布命令,公布了公安部队整编后的新番号,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司令部”(即军委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所属机关、部队、学校的名称均作相应改变。整编以后,军委公安部队司令部负责全国公安部队的编制序列和番号,对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实行统一领导。
至1954年6月,公安部队总员额为52万余人。
1953年8月,毛泽东主席为公安部队首届功模代表会议的题词
佩戴公安盾牌臂章的公安战士在天安门广场执勤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为了加强公安部队的指挥和领导工作,中央军委于1955年7月18日将公安部队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罗瑞卿任公安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均改为公安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称公安军司令部,统一管理全国公安部队的工作,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公安军成为与陆军、海军、空军、防空军并列的解放军的五大军种之一。公安部队也进行了整编,将专区和县的公安部队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国务院公安部、各省公安厅成立武装民警局、处;撤销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归各军区建制。新番号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1955年底,公安军总员额为35万余人,编为若干个内卫师、警卫师、边防师、市总队、内卫团、边防团。
作为解放军五大军种之一的公安军军服式样、颜色、品种,帽徽、军衔肩章、领章与陆军服装完全一致,只是在官兵的领章上钉缀公安军符号作为军兵种区分。公安军符号为盾形图案,中间是八一军徽。
穿55式礼服的公安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瑞卿大将在天安门城楼留影
公安军校官肩章、领章
公安军上等兵常服、大衣领章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由于公安军执行的任务与军区、军分区领导的地方部队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1957年1月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根据中共“八大”关于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的精神,撤销公安军的军种番号,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将其领导机构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根据军委扩大会议的决定,总参谋部1957年8月29日发出通知,公安军领导机构自9月1日起改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并正式开始办公。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撤销后,各大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公安部队处也随之撤销,原公安军直属部队、学校改归总参警备部直接领导。总参警备部负责全国内、边防业务领导,并指挥直属公安部队。各军区公安军领导机构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北京、沈阳、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对各军区担负内卫、边防任务的部队,总参警备部只负责业务指导。
改编后,取消公安军的军种符号,服装不变。1957年12月,公安部队总员额26.3万人。
公安部队战士在上海外滩执勤
(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59年1月——1963年1月)
1959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归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原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港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等,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以及一部分海防边防部队,仍属于解放军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武装民警局),负责全国人民武装警察业务,省、市、自治区设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队改编后的番号统称人民武装警察,原部队的番号和师部的领导机构撤销。
自1959年10月1日起全国武警部队换装新式警服,即59式警服。1959年12月,武警部队总员额25.5万人。
59式人民武装警察帽徽和塑料领章
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以后,在部队建设方面,以地方块块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与部队建设集中统一的要求很不适应,中央关于武装警察“应当作为一支军事部队来建设”的方针难以落实。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决定武警部队实行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即:武警部队建设受中央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建制仍属公安机关。根据中央的批示,196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构正式成立,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自1962年1月起,武警部队按照人民解放军的供应标准和制度执行。
1962年6月武警部队恢复警衔制后的帽徽和下士领章
武警列兵在人民大会堂前执勤
(七)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1963年1月2日,周恩来总理传达中共中央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1月16日,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出《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自1963年2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名称,武警部队领导机关改为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不变。经过整编和调整,1963年12月,公安部队总员额31.7万人。武警部队改称公安部队后,将现行的帽徽式样改为在陆军帽徽“八一”红星后镶加公安盾牌,符号采用原公安军时期的符号。
63式公安部队帽徽、领章、符号
1965年7月30日,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部队领导的规定》,确定:“各省公安总队的各项工作,以接受当地军区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人民公安部队机关的领导。部队的建制、番号和任务不变。”
(八)归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73年5月)
1966年6月7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遵照毛主席、中共中央关于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决定,军委决定除北京市公安部队已于1966年5月27日拨归北京卫戍区建制外,其余全部公安部队自7月1日起,拨归各大军区、省军区、上海警备区建制领导,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撤销。以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关为基础,和现炮兵管理导弹部队的机构合并,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领导机关。
守卫重要桥梁的解放军内卫部队。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转的《全国公安部队整编报告》,全国公安部队按照进行了整编。各省市区和专区、县公安部队,按照现编定额和任务部署情况,分别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师、团、连(队),归省军区、卫戍区或警备区建制领导,部队原担负的总任务不变。各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队于6月30日拨归各军区领导。公安部队共向各军区移交编制定额360886人。
(九)混称时期(1973年6月——1982年2月)
从1973年至1982年重新组建武警部队期间,内卫部队仍称解放军;担负口岸检查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边防检查交接方案》,于1973年6月交由公安部门,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设立边防保卫局。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又恢复实行现役兵役制。1975年10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76年1月1日起,将县、市中队移交当地县(市)公安局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不变,官兵改着民警服,仍保持现役兵役制,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各省、地、市公安机关均设相应的管理机构。
图为开放港口口岸的边防检查站武警,身上配戴斜肩背带的武装带,这是外勤的穿着。
74式武装警察帽徽、全红领章
守卫机关、厂矿、科研机构、桥梁、隧道等重要目标的武警战士。
197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
(十)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3月至今)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服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宣布成立。此时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从此,武警部队再次接受双重领导,但以“两分”为主。
83式武警服装
1985年1月1日,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交通、黄金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武警总部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1988年2月4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领导,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1996年,武警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也相继升格为副军级。同年,一批陆军乙种师转隶武警部队建制,作为直属武警部队总部、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师。1999年初,又将原列入在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总部领导。
据2006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武警部队总员额现为66万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臂章
武警天安门国旗护卫队。自2018年1月1日起由人民解放军担负国旗护卫任务。
武警部队的八大警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其任务不同分为三大类、八个警种,可谓“金木水火土”五行俱全:
第一类,内卫部队 这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其主要任务:警卫党政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守卫重要机场、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工厂、仓库、科研机构等重要目标;守护重要桥梁隧道;担负看守所、监狱、劳改场所的外围武装看押任务和押解罪犯;对大城市和特定地区实施治安巡查警戒;参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双重领导的部队。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
黄金部队 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
水电部队 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
交通部队 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
森林部队 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
边防部队 主要任务是:担负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国际国内航班乘客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在领海线内实施巡逻。
消防部队 主要任务是:向人民群众宣传安全防火常识,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火措施,搞好消防监督和检查,扑救火灾,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警卫部队 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
武警部队八大警种胸标(2007式)
武警部队2016式胸标(部分)
2018年1月10日,中央军委向武警部队授旗仪式在北京八一大楼举行。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向武警部队授旗并致训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
(作者系军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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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 平
编辑:陆金路
编审:曲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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