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包被告侵权(法律出手傍名牌)(1)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8起典型案例。据了解,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18件,同比上升48.7%;案件类别上,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大,涉及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576件,占80.2%;著作权纠纷141件,占19.6%。从被告所在行业分布来看,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案例一

侵权商品一件没卖也被罚

广州某公司对某商标享有商标权。某淘宝网店销售的手机支架在产品上部显著位置显示有该商标字样,广州某公司对该网店网页内容进行截取及录像取证。庭审中,该淘宝网店辩称其实际未售出一件涉案商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淘宝网店上架商品印有涉案商标,但未提交证据说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已构成对广州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其向广州某公司赔偿3000元。

案例二

傍名牌“煮熟的鸭子飞了”

位于南阳市区的某熟食店,经营鸭产品熟食,发现市面上“周黑鸭”的产品消费者青睐度高,便在自家店的招牌上也换上了“周黑鸭”的图形及文字标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委派工作人员到该店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该店铺购买该店商品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全程公证。2019年8月27日,周黑鸭公司将该熟食店起诉至南阳市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该熟食店消除或更换其店铺招牌、食品柜、店铺墙面上的“周黑鸭”文字,停止使用带有“周黑鸭”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商标持有人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案例三

假“如家”岂会让旅客真如家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拥有对“如家”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内乡县某宾馆在其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次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得知后委托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内乡县某宾馆经营的业务范围属“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内乡县某宾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

案例四

饲料公司冒用名牌商标赔了8万元

正大康地牌动物饲料,先后获得“中国饲料产业先锋”“中国十大名牌饲料”等荣誉称号。看到人家的饲料销售好,南阳某饲料公司在其公司名号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正大康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促成正大康地商标持有人与该饲料公司达成和解,被告饲料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案例五

书店出售盗版书被罚两万元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对《全国一级建造师习题集》《全国一级建造师教材》《全国二级建造师复习题集》《全国二级建造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该出版社发现南阳某书店销售相关盗版书籍,该行为已经原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2019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书店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南阳某书店同意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两万元,并停止侵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同时承诺再出现该侵权行为则按上述赔偿金额双倍赔偿。

案例六

一KTV播放的歌曲未经授权

某公司享有对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授权,被告邓州市某KTV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放映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州市某KTV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对该2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遂判决该KTV立即停止在其营业场所内放映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万元。

案例七

四家通讯器材店侵权“VIVO”商标

2016年4月21日,维沃通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VIVO”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南阳市的四家通讯器材店销售的手机配件,与维沃通信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属同类商品,且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维沃通信公司就该四家通讯器材店的侵权行为向南阳市中级人民院起诉,法院判决该四家通讯器材店停止侵权并向维沃通信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八

假“太极”耍到医圣故里

南阳某公司是“漢醫牌”及“太极十字”图文组合商标及“漢醫”文字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艾制品。河北衡水某公司在其生产的艾制品上使用与南阳某公司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南阳某公司的商标权,且侵权产品验封贴上厂商为“南阳卧龙汉医艾绒厂”,正品验封贴上厂商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产品地址为“南阳市车站南边1699号”,正品地址为“南阳市车站南路2689号”。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南阳某公司2.8万元。

全媒体记者 王勇 通讯员 付博 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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