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总和。

狭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指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是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三是,交通,是指人们借助于某种运动方式,完成人或物的空间位置移动的过程。根据运载工具和运载手段的不同,交通活动大致可分为铁路、道路、水上、航空、管道交通五种方式。

四是,道路交通,是指人们或人们借助于道路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完成人或物的空间位置移动的社会活动过程。道路交通的主体是人,可独自或者借助于某种交通工具,通过运动的方式,达到交通出行目的。

五是,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六是,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够将道路交通系统所产生的危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的状态。超过了可接受的范围和程度,即为不安全。

七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指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通过规划、组织、控制、疏导、许可、处理等职能来优化协调人、车、路在道路交通有关活动中的关系,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八是,道路交通秩序,是指人与车辆沿着道路运行时人流和车流所形成的交通形态。

九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告的场所。

公共,其基本特点是排除私有属性,具有开放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

十是,公共交通安全,通常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十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当事人占用道路在从事有关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安全的原则,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谨慎地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其交通活动不应对他人造成交通安全威胁,对于出现的交通险情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十二是,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苦海无边内制定的,道路交通行政规章主要由公安部制定的规章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或标准组成。

道路交通安全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1)

主要观点来源于:郑才城、谭正江、毕华编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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