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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信改革新尝试行动方案 广东农信改革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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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东莞农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共同参与使用广东省政府支持中小银行发行专项债,补充普宁农商银行资本。

根据过往注资方式,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主要有省级金融控股公司间接入股和地市财政部门以转股协议存款两种方式。

此次东莞农商银行与粤财控股共同参与专项债工作尚属首次,此议案尚需监管部门核准。

东莞农商银行“牵手”粤财控股

2020年,广东省政府发行了100亿元10年期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通过粤财控股支持省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补充资本。其中,普宁农商银行获分配专项债额度37亿元,10年利息总计约10.42亿元,专项债存续期内每半年付息一次,第6-10年每年末等额偿还专项债资金。

根据此前专项债项目,粤财控股利用专项债资金以3.12亿元认购普宁农商银行增发的3.12亿股新股份,并以33.88亿元购买由普宁农商银行若干信贷资产形成的财产信托受益权中33.88亿股。标的股份约占普宁农商银行增发后总股本的29.81%。

东莞农商银行表示,此番共同参与资本补充工作是按广东省金融改革总体部署要求。通过与粤财控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约定具体安排的协议,向粤财控股收购标的受益权及标的股份。

在标的受益权方面,自标的信托生效日(含当日)起至专项债存续期完结前,粤财控股根据专项债本息偿还进度,分期将其所持全部33.88亿股标的受益权转让给东莞农商银行。

在标的股份方面,自粤财控股完成持有标的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起满5年起至专项债存续期完结前,粤财控股根据专项债本息偿还进度,分期将其所持全部3.12亿股标的股份转让给东莞农商银行。

认购标的股份及标的受益权后,粤财控股将利用转让给东莞农商银行前所持标的股份的分红、普宁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所得、标的股份和标的受益权转让所得款和其他资金来源等安排时间偿还专项债本息。

转让对价方面,在合作框架协议下,东莞农商银行就收购标的受益权及标的股份向粤财控股支付的总对价,以约47.42亿元的专项债本息及相应税费扣除处置所得款(不含标的股份和标的受益权转让所得款)为上限。

东莞农商银行表示,参与资本补充工作是落实广东省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的体现,未来将协助做好普宁农商银行日常治理和经营管理,指导督促普宁农商银行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推动其持续良好发展。

创新中小银行专项债使用

自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以来,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火热。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大连、甘肃、辽宁发行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额度分别为50亿元、300亿元、135亿元。

一般而言,中小银行专项债对银行的注资方式主要有认购可转债、认购二级资本债、认购转股协议存款、金控公司间接入股四种。实践中以间接入股和认购转股协议存款为主。

农商银行与省级金控公司共同参与地方政府中小银行专项债项目尚属首次,是广东地区创新使用中小银行专项债的一次探索。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探索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此次普宁农商银行资本补充方式有一定创新,先由省级金控平台利用专项债资金直接参与资本补充,再将相关股份转让东莞农商银行,从而使东莞农商银行成为普宁农商银行股东,符合当地实际。

东莞农商银行表示,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中小银行金融改革,广东省政府作出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总体部署,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普宁农商银行资本。通过协调粤财控股和该行共同参与资本补充工作,协助普宁农商银行完善治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广东农信改革新尝试

2021年印发的《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在全面完成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商银行扩大经营自主权,不断激发农商银行服务“三农”、服务小微的活力。

此前经广东省政府同意,东莞农商银行和普宁农商银行的管理权已从广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整体移交至东莞市政府。东莞农商银行受东莞市政府委托,协助管理普宁农商银行。粤财控股也是普宁农商银行的重要股东。

董希淼表示,此次,东莞农商银行与粤财控股共同参与中小银行专项债项目在提高资本补充工作效率、化解普宁农商银行风险的同时,也将从股权上理顺东莞农商银行与普宁农商银行的关系。

“我国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差异显著,农信社发展状况和管理模式各有不同。应坚持‘因地制宜,一省一策’原则,尊重地方政府合理需求,针对不同省份的情况量身定制改革模式和方案,更好地适应各地农信机构化险和改革需要。金融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农信社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指导,明确改革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地方政府应量力而行,从实际需要和地方财力出发,合理把握专项债发行额度,理性选择改革模式和资本补充方式。”董希淼说。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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