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贪图小利而向他人出售,近日,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

非法买卖两卡后果很严重(以案释法售贩两卡)(1)

2020年9月,董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A银行卡、B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连同手机卡一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2800元。经查,其办理的上述2张银行卡,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有三名被害人向A银行卡转账共计214800元;另有三名被害人向B银行卡转账共计150000元,上述2张银行卡共支付结算金额3648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本案中,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U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非法买卖两卡后果很严重(以案释法售贩两卡)(2)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对于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鼎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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