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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应用语言学研习
语言研究 | 陆俭明:再议“汉语名动包含说”
2022年第5期 第2-14页
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评议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说”:(一)对比分析“名动分立”和“名动包含”;(二)“名动包含说”思路会有可能引出荒唐的“谓名包含说”;(三)关于“简洁准则”和“中心扩展条件”“并列条件”;(四)“名动包含说”的根本问题在哪里?本文的中心意思是,“名动包含说”还需深思、慎思;希望沈家煊先生能提出“名动包含说”的具体实施方案,而不是只在“理论”上反复论述。当然,我们也并不认为目前的“名动分立”汉语词类体系就很完美,我们还会努力探究。
关键词:词类;汉语词类观;名动分立说;名动包含说
一、两种汉语词类体系——
“名动分立”和“名动包含”
目前现代汉语语法书和《现代汉语》教材,都会将汉语实词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等若干类。这三类词不在一个平面上,但各自独立。这样分类的目的正如学界老前辈陈望道、王力、吕叔湘诸位先生所言,是为了便于“研究汉语语法”,为了便于“讲解汉语语法”(分别参看陈望道《文法简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3,38-39);王力《汉语的词类》(中国语文杂志社编《汉语的词类问题》,中华书局,1955:8-16);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中国语文》1954年第9期)和《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商务印书馆,1979:34,27)。)。2007年起沈家煊先生发表、出版了一系列论著(沈家煊:《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汉藏语学报》2007年第1期;《我看汉语的词类》,《语言科学》2009年第1期;《我只是接着向前跨了半步——再谈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语言学论丛》第40辑,商务印书馆,2009 ;《从“演员是个动词”说起——“名词动用”和“动词名用”的不对称》,《当代修辞学》2010年第1期;《“病毒”和“名词”》,《中国语言学报》总第14期,2010年;《英汉否定词的分合和名动分合》,《中国语文》2010年第5期;《朱德熙先生最重要的学术遗产》,《语言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4期;《语法六讲》,商务印书馆,2011年;《名动词的反思:问题和对策》,《世界汉语教学》2012年第1期;《关于先秦汉语的名词和动词》,《中国语言学报》总第15期,2012年;《怎样对比才有说服力——以英汉名动对比为例》,《现代外语》2012年第1期;《名词和动词:汉语、汤加语、拉丁语》,(日本)《现代中国语研究》2012年第14期;《“零句”和“流水句”——为赵元任先生诞辰120周年而作》,《中国语文》2012年第5期;《汉语语法研究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日本《中国语文法研究》,2012年;《科斯学说对语言学的启示》,《南开语言学刊》2013年第2期;《汉语的逻辑这个样,汉语是这样的》,《语言教学与研究》2014年第2期;《汉语“名动包含说”》,《英汉对比与翻译》2014年第二辑;《词类的类型学和汉语的词类》,《当代语言学》2015年第2期;《汉语词类的主观性》,《外语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5期;《从唐诗的对偶看看汉语的词类和语法》,《当代修辞学》2016年第3期;《名词和动词》,商务印书馆,2016年;《汉语有没有“主谓结构”?》,《现代外语》2017年第1期;《从语言看东西方的范畴观》,《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比附“主谓结构”引起的问题》,《外国语》2018年第6期;《超越主谓结构》,商务印书馆,2019年;《有关思维模式的英汉差异》,《现代外语》2020年第1期;《从语言看东西方的范畴观》,商务印书馆,2021年;以及《词类的实验研究呼唤语法理论的更新》(与乐耀合写),《当代语言学》2013年第2期。),提出并反复阐述“汉语名动包含说”。他(沈家煊2016:1)认为,“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的性质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印欧语里的名词和动词。”“印欧语的名词和动词是‘分立关系’,名词是名词,动词是动词,名动分立,而汉语里名词和动词是‘包含关系’,名词包含动词,动词属于名词”。沈家煊(2016:2)又说:
汉语本来没有跟“名词类”完全对立的“动词类”,所谓的“动词”都是“动态名词”,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在汉语里把名词和动词完全对立起来呢?
总之一句话:“印欧语是‘名动分立’,汉语是‘名动包含’”(参看《语法六讲》第一讲,12页。)。沈先生(2009a)还特以文氏图(文氏图是19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数学家John Venn所创设的,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下,用来展示不同集合之间的数学或逻辑关系。)进行对比说明:
沈先生给出的汉语“名动包含”文氏图,可能会让读者误解,以为那个大环是名词,小环是动词,小圆是形容词。为让读者清楚起见,我们不妨用下图表示:
沈先生认为,目前学界硬将名词、动词、形容词看作分立的做法,会遇到两个“困境”:
困境一,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困境二,如果满足“简单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单原则”。……现在有了“名动包含”的模式,我们至少可以在名词和动词的问题上摆脱这两个困境。(参看《语法六讲》第三讲,66-70页。)
另外,沈先生说,汉语语法研究中存在着各种疑难问题,譬如:动词、形容词做主宾语是不是转成名词了?“这本书的出版”里的“出版”仍然是动词呢,还是转成名词了?等等。沈先生认为,这些问题都是由“名动分立”观造成的。汉语名动形实际不是分立的,而长期来大家仿照印欧语,以为是分立的。如果我们采用“名动包含”观,这些问题就都可以彻底解决。(分别参看沈家煊《语法六讲》第三讲,66-67页;《名词和动词》第二章,61-72页。)
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汉语词类体系——原先汉语语法学界普遍所采用的“名动分立”词类体系和沈家煊先生新提出的“名动包含”词类体系。到底该怎么看待已有的“名动分立”汉语词类体系和沈先生新提出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体系呢?下面我们就来对比分析一下。
二、关于“名动分立”词类体系
先说“名动分立”汉语词类体系。大家都知道,汉语语法学是在印欧语语法学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印欧语各语言的词类中有名动形三类,现在汉语语法学词类中也有名动形三类,人们可能会认为汉语名动形是模仿印欧语而来的。实际情况已不是这样。印欧语的名动形是依据词的“形态”来定的;我们现在所建立的名动形则是依据它们的语法功能,或者说依据它们的语法分布来定的。二者分类依据不一样了。
回想1986年朱德熙先生承担了国家“七五”社科重点科研项目“现代汉语词类研究”,我和郭锐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研究。朱先生是怎样领着我们开展词类研究的呢?考虑到以往学界划分词类大多是脑袋里先有了名、动、形等词类的概念以及类的区分,然后去找标准,这就难免带有先入之见的主观性。朱先生说:“我们不走这老路。”当时朱先生就带领我们走了一条新路——先一个词一个词地全面考察每个词的语法功能和分布特征,然后根据功能、分布上的异同,归纳出不同的词类。确立了这个思想,就先请郭锐设计表格。整个课题计划考察2万多常用词,我们准备先试着考察100个词。表格列出所能想到的用法项目和分布特征。具体操作时就用“ ”“-”号来表示具有或不具有该项功能或分布特征。就这样,朱先生、郭锐、我,还有朱先生的博士生陈小荷,就开始填写起表格来。头两个星期大家都在一起填写,以便于讨论切磋,后来就各自填写,隔三天大家在一起切磋交流。我们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就是这样起步、进行的。到了一定阶段发现,不必采取那么笨的办法,可以在已有初步归类的基础上,开始按类测试填写未知之词。考虑到虚词,除了副词,都是封闭类,代词、数词、量词也是封闭类,数量都有限,基本上可按其语法功能(即用法)将它们定下来。除此之外剩下来的词,就不必将我们考虑到的所有语法功能和分布特征都在每一个词身上测试一遍。在朱先生的带领和指导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对两万多个常用词,用填表的方式,逐一考察、分析每个词的语法功能。之后,我们又与北京大学计算语言研究所俞士汶教授主持的国家“七五”自然科学重点项目“现代汉语语法信息库”课题组进行合作研究,进一步对3万多词进行了功能考察。最后研制完成了包含4万多词的《现代汉语语法信息词典》(参看俞士汶等《现代汉语语法信息词典详解》,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后来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2018)所呈现的汉语词类体系,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2003第1版;2019第5版)第一节“汉语词类研究”里的汉语词类体系,就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建立的。
这种“名动分立”汉语词类体系,确实会遇到沈家煊先生所说的“困境”。但必须看到,这不是无法克服或无法解决的“困境”。我们不妨来看看朱德熙先生是怎么处理那些“困境”的?朱先生就是用“词有定类,但无定职”来解决那两个所谓“困境”的——动词形容词做主宾语,仍是动词、形容词;“N的V”“N的A”里的 V 和 A 仍是动词形容词;汉语不同词类的词语可以共处于一个并列结构里。朱先生据此提出了“汉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都是‘多功能’的”的观点(参看朱德熙《语法答问》7页。)。图示如下:(朱德熙1985:5)
那么为什么汉语可以用“词有定类,但无定职”来处理那两个所谓“困境”呢?
其实印欧语也好,汉语也好,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和表示性状的一些词语,都有可能做主语或宾语,都有可能带上定语,都有可能它们一起处于并列结构里。只是印欧语是“形态语言”,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表示性状的词语,处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语音形式要有点变化;而汉语呢,因为是“非形态语言”,所以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和表示性状的词语,处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在语音形式上都一样。请看:
总之,目前的“名动形分立”词类体系,是在比较扎实的研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论上未必说不过去。高名凯(1948)在《汉语语法论》里就指出:“一切的语言都有名词和动词的区别,不管他有没有‘屈折’的区别。”(参看高名凯《汉语语法论》“绪论”第四章,49页,开明书店,1948年。)在语言应用实践中,如在汉语教学和中文信息处理中,也能发挥作用;从逻辑上也很难说它违反了哪条逻辑规则。
三、关于“名动包含”词类体系
沈先生在《语法六讲》里说:
汉语里边首先应该区分“名词”和“状词”,“状词”是“摹状词”的简称,“名词”是指“大名词”,它包括动词和形容词。(2011:65)
关于“名动包含说”的要义,沈先生在《超越主谓结构——对言语法和对言格式》(上篇二)有个说明:
“名动包含说”的要义是,汉语名词动词的性质和两者之间的关系都不同于印欧语的名词动词。性质不同是指,印欧语的名词和动词是语法范畴,跟语用范畴指称语和述谓语不是一样东西,而汉语的名词和动词说它是语法范畴,其实是语用范畴,或者说,名词和动词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语和述谓语,这跟赵元任说汉语的主语是话题是一致的。关系不同是指,印欧语的名词和动词是分立关系,名词是名词,动词是动词;而汉语里名词和动词是包含关系,名词是“大名词”,它包含动词,动词是一种动态名词。因为汉语名词动词的性质是指称语述谓语,所以“名动包含”实质是指称语包含述谓语。(21-22页)
沈家煊对自己提出的“名动包含说”汉语词类观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与阐述。其根据和理由如下:
(一)从汉语和印欧语的差异说明汉语的名词和动词呈“名动包含”格局。沈家煊(2007)举了这样三组例子:
沈家煊(2007)说,A例表明汉语的动词入句作陈述语/述谓语时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陈述化/述谓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动词本来就是陈述语/述谓语。B例表明汉语的名词入句充当指称语(主宾语)时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指称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名词就是指称语。C 例表明汉语的动词性词语当作名词性词语——也就是充当指称语(做主宾语)——的时候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名词化”或“名物化”的过程。可见,“汉语的动词(陈述语/述谓语)也是名词(指称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汉语的动词其实都是‘动态名词’,兼有名词和动词两种性质。”即:
名词:[ 指称] [~述谓] (“~”符号意为“不确定”。)
(参看《名词和动词》第三章第二节,93页。)
动词:[ 指称] [ 述谓]
由此也可知,在“抽象的语法范畴和具体的语用范畴之间,印欧语是‘实现关系’,汉语是‘构成关系’;汉语的动词、名词至今仍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还没有完全‘化为’句法范畴”(以上所述均参看沈家煊《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三);同时参看《语法六讲》里的第三讲“为什么说汉语的动词也是名词?”。)。因此,汉语就是“名动包含”格局。
(二)印欧语名词、动词的分布呈“平行对应分布”,而汉语名词、动词的分布呈“偏侧分布”,可见下页图示:(参看沈家煊《名词和动词》第三章第二节,93页。)
图中的“分布位A”意指作主宾语,“分布位B”意指作谓语。英语是“平行对应分布”,意即英语里的名词作主宾语,动词作谓语;汉语则是“偏侧分布”,意即汉语名词作主宾语(“一般不能作谓语”),动词则既能作谓语,也能作主宾语。汉语名词、动词的“偏侧分布”不支持“名动分立”,而支持“名动包含”格局。
(三)沈家煊说:“采用‘名动包含’的观点,符合‘自洽、简洁’的准则,同时,也不违反“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
(四)沈家煊说:“采用‘名动包含’的观点,汉语语法中过去有许多不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妥善的解决”。(分别参看沈家煊《语法六讲》第一讲,14页;《名词和动词》第二章第六节,81页。)
(五)沈家煊先生为了说明自己只是在朱德熙先生的基础上“接着向前跨了半步”,因此屡屡引用朱先生的话“绝大部分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能做主宾语”,“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作主宾语”,并说朱先生认为“汉语的名词是从反面定义的,即它一般不能做谓语”(引者注:事实上朱先生在论著中从未说过此话,这是沈家煊推测的,见下文),以增强“名动包含说”的说服力。
对于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说”,首先得问:沈先生所说的“名”“动”“形”是根据什么定下来的?说“汉语除了虚词和‘状词’(沈家煊先生所说的“状词”是指各类词(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等)的重叠形式,因此不等于朱德熙先生所说的“状态形容词”和现在一般所说的“状态词”。我曾将沈先生的“状词”错误地理解为朱先生的“状态形容词”(陆俭明2022)。)就只有名词”,这个结论是依据什么得出的?翻遍沈先生的相关论著,只能看到一个依据:因为都能做主宾语。可是人们又得问:“能作主宾语就是名词”,这个理论又是哪儿来的?源头恐怕只有一个,那就是依据印欧语情况,在印欧语里,凡做主宾语的词语都是名词,而且只能是名词或名词化形式。印欧语是“形态语言”,汉语是“非形态语言”,我们能完全按照印欧语的语法规则来划分汉语的词类吗?
其次,还得问:大圆面积是名词,除去中圆面积动词后剩下的大环 X,是什么词性的词?那中圆面积动词除去小圆面积形容词后剩下的那个小环 Y,又是什么词性的词?如下图所示:
沈家煊先生后来在《名词与动词》一书中作了回答:那大圆面积是“大名词”;那大圆面积大名词除去中圆面积动词,所剩下的大圆环 X,是“小名词”。不过对小圆环 Y ,还是没作出回答。见图示:
至于“大名词”与“小名词”之间是什么关系?沈先生也没有作出交代。
更值得注意的是,沈先生一再说,采取“名动包含说”过去语法研究中不好解决的老大难的问题就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彻底的解决。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请看:
老大难问题之一:动词、形容词作主宾语,仍然是动词、形容词呢,还是转成名词了?沈先生说,学界争论不休就因为“名动分立”观念作怪,如果我们采纳“名动包含”说就没这问题了,因为动词、形容词本来就是名词。大家想想:问题真解决了吗?
老大难问题之二:“N的A”如“狐狸的狡猾”里的A“狡猾”,“N的V”如“这本书的出版”里的V“出版”,仍然是形容词、动词呢,还是转成名词了?沈先生说,学界争论不休就因为“名动分立”观念作怪,如果采纳“名动包含”说就没这问题了,因为动词、形容词本来就是名词。大家想想:问题真没有了吗?
老大难问题之三:汉语并列结构,名动形能互相并列,这是否违反“并列条件”?沈先生说,采用“名动分立”观念,就会违反“并列条件”;采纳“名动包含”说就没这问题了,因为动词、形容词本来就是名词,当然可以并列。大家想想:真没有问题了吗?
如此解释确实很简单,可是问题解决了吗?根本没有解决,而只是将问题掩盖起来了。以动词性词语为例,要知道,对于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对于“N的V”里的V仍然是动词还是变成名词了,对于并列结构“N V”里的V,其争议点,都不是下图中的大圆面积呢,还是中圆面积?
其争议点则是下图中的大圆环X,还是小圆环Y?
可见,沈家煊先生所谓“问题解决了”实际上根本就没触及问题的要害之处。这样看来,沈先生“名动形包含”说并未能解决学界的所谓有争论的难题。
至于“名动包含说”是否存在逻辑问题,我没研究。不过看到金立鑫先生在《外国语》2022年第1期上发表的文章,标题就是“‘名包动’理论的逻辑问题”。金立鑫先生(2022:2-13)的文章指出,“‘名包动’理论不符合逻辑公理”。
还需指出,“名动包含说”还有可能会引出“谓名包含说”。沈先生说:“汉语除了虚词和‘状词’就只有名词。”根据是这名词都能做主宾语。名词中包含的动词是“动态名词”。这就是“名动包含说”思路和分析逻辑。仿照这思路和分析逻辑,也可以这样说:
汉语除了虚词、量词、区别词之外,几乎所有的词都是“谓词”。根据是那谓词都能做谓语。(谓词含一般所说的名、动、形和状态词)
汉语动词、形容词都能作谓语;状态词也能作谓语;名词呢,也都能做谓语。我们将能作谓语的词统称为“谓词”。这样,名词就包含在“谓词”之中,名词可视为“静态谓词”。大家可能对“名词作谓语”有疑虑。汉语名词能做谓语,这有依据——其一,名词基本也都能直接做谓语,这方面学者早有描写。(参看陈满华(2008)和张姜知(2013)。)其二,沈先生在《名词和动词》里也说,“名词性成分可以作谓语,汉语的这个特点比动词可以做主宾语更加重要”(410页)。
不过,我想大家都不会接受“谓名包含说”。但是,那是按“名动包含说”的思路和分析逻辑推出来的。而大家之所以不会接受“谓名包含”的词类体系,就是因为它仅仅依据“作谓语”这一条来定词性。由此说来,仅仅依据作主宾语定词类的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说”是否合适,就很值得考虑了。
四、关于“简洁准则”“中心扩展条件”
与“并列条件”
沈家煊先生坚持“名动包含说”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就是理论“以简洁为准则”,即符合“简约原则”。他认为“名动分立”不符合这一原则,而“名动包含”符合这一原则,而且不但符合“简约原则”,并且不违反“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沈家煊先生还特别告诉大家,朱德熙先生“在《语法答问》(1985)里至少有三处谈到简明这一标准的重要性”,以此作为自己论述的依据。我们该怎么看待“简约原则”?什么叫符合不符合/违反不违反“扩展条件”“并列条件”?
我们承认科学理论模式应尽可能简洁,朱先生在《语法答问》中提倡“词组本位”批评“句本位”时,确实使用了两次“简明性”,一次“简洁”。不过我们得看看朱先生具体是怎么说的。朱先生在《语法答问》里是这样说的:
句本位语法体系,缺乏严谨性,同时也缺乏简明性。(1985: 73)
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1985:77)
不难看出,朱先生首先看重的是“严谨性”——批评“句本位”,首先指出“缺乏严谨性”;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时,说“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重要”(“严谨性”在前)。事实上,我们来评论一个理论或一个体系优劣的标准主要有三:自洽,有解释力,简洁。那“严谨性”就体现在具有自洽和解释力上。在这三条标准中,简洁性是最弱的标准,即在具有相同自洽性和解释力的条件下,简洁性才是评价标准。再说“简洁”也不能认为越简洁越好,简洁也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除了尊重事实外,很重要的一点,所建立的新理论、新方法、新系统,对事实和现象之解释在深度与广度上比先前的理论方法或系统要有所超越。朱先生提出“简明性”那是针对“句本位”的弊端而言的。朱先生清楚地看到汉语名词、动词与句法成分一对多对应,认为汉语动词、形容词是“多功能”的,但没有因此就认为并提出“名动包含说”。可以这样说,朱先生很好地把握了汉语语法模型的“度”。
那么,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说”符合“简洁准则”吗?其实也不见得。沈先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汉语词类体系,但就他所提到的,会让人觉得“并不简明/并不简约”——他将名词分为“大名词”和“小名词”;按其逻辑也得将动词分为“大动词”(含形容词)和“小动词”(相当于我们说的动词)。再有,沈家煊先生又根据音节,将“动态名词”(即中圆面积动词)分为“动强名词”(指单音节的“动态名词”)和“动弱名词”(指双音节的“动态名词”)。这显然不“简约”。
现在来看“(中心)扩展条件” 是怎么回事呢?美国结构主义三四十年代的领头人布龙菲尔德将句法结构分为“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两大类。向心结构包括动宾结构、偏正结构和联合结构。动宾结构,它的“心”是那“动”;偏正结构的“心”在中心语;联合结构则每个组成成员都是“心”。离心结构包括主谓结构、介词结构等,没有“心”。这理论用在汉语碰到问题了。这个问题是施关淦于1981年在《“这本书的出版”中“出版”的词性——从“向心结构理论”说起》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具体说,“这本书的出版”,是一个“定-中”偏正结构,“心”该是“出版”,可是“出版”不是名词啊,是动词!这就引发了汉语语法学界一些讨论:是否违反“中心扩展条件”?朱先生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朱先生认为应修改向心结构的定义。在朱先生看来,布龙菲尔德对向心结构的“核心”只从语法功能给“核心”下定义,而没考虑语义,实际上“核心”这个概念跟语义更密切。因此朱先生在文章中重新定义了“向心结构”。(具体参看朱德熙《关于向心结构的定义》,《中国语文》1984年第6期。)
再说“并列条件”问题。汉语的并列结构里的成分不限于相同词类,名词、动词、形容词互相都可以处于同一个并列结构里。例如:“疾病和治疗 | 产品和销售 | 寿与饮食 | 上海人和吃 | 教主与仁慈 | 时间与忙 | 惨剧与悲哀 | 勤奋与人才”等。最早全面讨论这问题的是储泽祥等在2002年出版的《汉语联合短语研究》;2003年褚泽祥、谢晓明又在《中国语文》上发表《异类词联合短语研究》一文,作进一步的论述。而吴云芳在《面向语言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并列结构研究》一文中探究了原因,指出:
汉语并列结构的生成遵循“连接简缩”程序,这样的生成程序并不必然要求并列成分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句法语义约束,只要他们在句法树上处于同样的位置,那么就可以形成并列,而在句法树上处于同样的位置并不一定是同词类的。设有x 和y 两个成分,它们的词类是不一样的,共同在句法位置α上形成了并列,x 是句法位置α所通常要求的词类,而 y 不是。在有形态变化的语言例如英语中,y 一般要经过形态变化变成句法位置α所要求具有的形态,成为 y_inf。这样 x 和 y_inf 形式上就变成了同样的词类,x Conj y_inf 就是同类并列(like category coordination)了。而在汉语中,y 形式上还是 y,并不因为句法位置的变动而变换自己的形态外衣,这样x Conj y 形成的就是异词类并列。(吴云芳 2013: 159-160)
这就是说,其实印欧语也好,汉语也好,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和表示性状的一些词语,都有可能带上定语,都有可能一起处于并列结构里。只是印欧语是“形态语言”,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表示性状的词语,处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语音形式要有点变化;而汉语呢,因为是“非形态语言”,所以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语和表示性状的词语,处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在语音形式上都是一个样(见前面所举的例(3)(4))。
沈家煊论著中没提及吴云芳的著作。沈家煊认为,汉语里异类词并列是“违反‘并列条件’的”,但是“采纳‘名动包含说’这样违背‘并列条件’的问题不复存在”,因为动词形容词本来就是名词。(参看沈家煊《名词和动词》第二章第三节,70-73页。)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沈家煊先生的回答看着简单,实际并未解决问题。
到底如何认识与处理“中心扩展规约”(或说“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的问题?詹卫东于2012年在《语言科学》上发表的《从语言工程的角度看“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一文作了透彻而又实事求是的论述。詹文从树库语料分析出发,用丰富的语言事实和详尽的数据说明,不可否认也不必回避语言中确实存在看似“违反”“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而人们又能接受的言语现象。怎么看待这个情况?原来理论模型只是“典型代表”,“而‘语言事实’不会轻易就范逻辑上的‘完美’(简约)的理论。言语交际中的实际使用者会不断尝试突破‘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的限制,因为遵守这个条件的约束,必然意味着更长的编码,而使编码缩短,是言语符号使用者的‘天性’。追求言语表达的‘简约’,必然造成语言句法系统的‘繁化’——即组合规则(或组合模式)的数量(惑类型)增多。这个‘冲突’不可能靠提出更‘简约’的理论模型来回避。”詹文(2012)最后指出:
从语言工程角度看,语法理论模型的设计,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是,理论是否能够反映语言事实中存在的区别(而不是掩盖区别)。
詹卫东这个结论性的论断符合科学原理。沈家煊不同意詹文的观点,这当然可以。可是沈家煊先生看来没有很好关注詹文整篇内容和所提供的数据,他在评论詹卫东的观点时,竟然将詹卫东那段结论性的论断随意地修改了,只是笼统地说:
甚至有人说,评价一个理论的好坏是看能否精细地反映语言事实中存在的区别(詹卫东2012)。但是情况恰恰相反,讲语法不是分得越细越好。(参看沈家煊《名词和动词》第一章第二节,34页。)
怎么能将詹文的“从语言工程看”修改为“讲语法”(须知,“语言工程”对词的分类要求跟“讲语法”的要求是很不同的。)?詹文原文没有“精细的”,怎么能随意加上这修饰语呢?
五、“名动包含说”问题在哪里?
“名动包含说”问题在哪里?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我们认为“名动包含说”还存在方法论上的问题,这可以从三方面来说。
其一,沈家煊一再说,自己只是在朱德熙先生的基础上“接着向前跨了半步/一小步”。其根据是朱德熙先生说过下面的话:
绝大部分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能做主宾语。(《语法讲义》7.4,101页)
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做主宾语。(《语法答问》二,7页)
朱先生确实讲了上面的话。然而,我们觉得沈家煊在引用朱先生的文字时,存在问题。要知道,朱先生同时在多个论著中一再强调:
汉语的名词动词在语法上有显著的对立。(朱德熙等1961;朱德熙1984a;朱德熙《语法分析讲稿》3.4,89页)
而且朱先生还说:
这两种词类的对立大概是自然语言的普遍现象,汉语也不例外。(朱德熙1984a)
令人不理解的是,沈家煊先生为什么不关注、不引用朱先生这些话语。
朱先生看到了并承认汉语的动词、形容词绝大部分都能做主语和宾语,那么朱先生为什么还是认为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仍然是动词、形容词,并没有名词化,更没像沈家煊先生那样得出“名动包含”的看法呢?原因是朱先生确定某个词属于哪个词类不是像沈家煊先生那样只根据该词能不能做主宾语,而是全面考察这个词的语法功能,根据这个词的总体分布。这是朱先生一贯的思想。譬如,朱先生的《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1956)、《说“的”》(1961)、《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1961)、《语法讲义》(1982),所运用、所贯彻的都是这一语法思想,采用的都是分布分析法。与朱先生的划分词类的思想相对照,可以明显地看出,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说”的根本问题就出在仅仅根据“名词、动词都能做主宾语”这一点而就认定汉语是“名动包含”关系。
沈家煊为了让读者相信自己的“名动包含说”只是在朱德熙先生的基础上“接着向前跨了半步”,除了只引用朱先生一些有利于沈家煊自己观点的论述外,还把不是朱先生的观点强加在朱先生身上。最明显的是,沈家煊在多个论著里一再说,“朱先生提出‘汉语的名词是从反面定义的’这一命题”(见沈家煊《名词和动词》“绪论”第3节,10页。);又说:“当朱先生说汉语的名词是从反面定义的时候,他其实已经把一只脚跨进了‘名动包含’格局,……。”(见沈家煊《名词和动词》第二章第1节,57页。)朱先生说过“汉语的名词是从反面定义的”这个话吗?朱先生真的提出过这个命题吗?在我们所有能检索到的朱先生的所有论著中没有见到朱先生有类似的表述。从沈先生的论著中,我们发现原来那是沈家煊自己从朱先生《语法答问》(1985:16)里的一段话引申出来的(这是沈家煊(2021)在《从语言看中西方的范畴观》一文中透露的,具体看该书106页注①。):
有的语法书上在说到名词的“语法功能特点”的时候,举的是(1)能够做主语、宾语,(2)能够受定语修饰,(3)能够受数量词修饰之类。无论是(1)(2)还是(3),确实都是名词的语法功能。就是说都是名词的共性(所有的名词都有这些功能)。可是这三条里没有一条称得上是名词的语法特点(个性),因为这些语法功能,动词和形容词也有。
但这段话能推断出“朱先生提出‘汉语的名词是从反面定义的’这一命题”吗?能推断出“朱先生说过‘汉语的名词是反面定义的’”吗?我们看到,朱先生认为有的语法书上说到的“语法功能特点”其实并非“语法特点”,而仅仅是名词的“语法性质”。因此就在这段话的下边另有好长一段话,朱先生强调:要区分“词类的语法性质”“词类的语法特点”“划类标准”。并说,某类词的“语法性质”大于该类词的“语法特点”,而该类词的“语法特点”大于“划类标准”(即划分出该类词的标准)。(参看朱德熙《语法答问》贰“词类”,16-17页。)看了朱先生后边的那段话就可以知道沈家煊的推断不能认为是朱先生的意思。
其二,沈家煊先生为坚持“名动包含说”,硬说汉语不光主语是指称语,而且说:“汉语的谓语根本属于指称语,这正是汉语的名词可以做谓语的原因。”所以,他说:“‘名动包含’的实质是‘指述包含’。”沈先生这一看法更成问题。汉语的“主谓结构”里的“谓语”是具有“述谓性”还是具有“指称性”,“谓语”是不是“指称语”,这是需要充分论证的,而不是谁说什么就是什么。起码学术界并不这样认识。朱德熙先生就认为“主谓结构”表示陈述;又说,“谓词性成分一般是陈述形式,通常做谓语”(参看朱德熙《语法分析讲稿》(袁毓林整理)6.3,176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朱先生这话是就汉语说的,而不是就印欧语说的。吴义诚、戴颖(2022:311)最近指出,将名词谓语句里的名词称作“指称语”(不管用不用动词“是”),这“无疑是犯了一个十分明显的概念性错误”,因为名词谓语“与动词和形容词等谓词一样”是“述谓”,这“可以用谓词逻辑的刻画来说明”。具体说:
在谓词逻辑中,主语名词被看作个体词(即独立存在的事物),系词(口语中可以省略) 后面做表语的名词,与动词和容词等谓词一样被视作属性词。(参看吴义诚、戴颖《有标记语言现象与语法特征研究》,《现代外语》2022年第3期。)
其三,跟上一点相联系,“名动包含说”实际混淆了语法和语用这两个不同的层面。与印欧语相比较,认为汉语是“语用优先”的语言(参看刘丹青《语义优先还是语用优先——汉语语法学体系建设断想》,《语文研究》1995年第2期。),这当然可以。但沈家煊(2021:92)认为,“用法包含语法”,是“语法包含在用法之中的汉语的常态”。我们不能认同这种看法。语用和语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层面,不能用语用来代替语法,采取“一线制”。20世纪80年代提出要区分“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的观点,后来邢福义先生(1991)提出大小“两个三角”的理论,大三角为“普—方—古”,小三角为“表—里—值”;那小三角就是“三个平面”。“三个平面”的理论为学界所普遍接受,对汉语语法研究起了推进作用。现在沈家煊先生提出“名动包含说”,主张在语法研究上要拿语用来替代语法。我们认为这也要深思,慎思,这不是一条科学的路子。
六、余论
沈家煊先生在论著中多次引用吕叔湘先生在1973年所说的“要大破特破”的话。吕先生在1973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以“语法研究中的破与立”为题做了个发言,呼吁我们的语法研究“要大破特破”。吕先生说:
要把词、动词、形容词、主语、宾语等等暂时抛弃。可能以后还要捡起来,但这一抛一捡之间就有了变化,赋予这些名词术语的意义和价值就有所不同,对于原来不敢触动的一些条条框框就敢于动它一动了。(见《吕叔湘全集》第13卷《语法研究中的破与立》一文,商务印书馆,2002年。)
吕先生“大破特破”的呼吁很鼓舞人,很有鼓动性。但说实话,如何“抛”又如何“捡”?真要做起来不只是难,甚至会让人感到不知从何做起。吕先生本人是最有资格、最有功力来做“大破特破、一抛一捡”这一工作的。吕先生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中国文法要略》就很给人“大破”的感觉。可是,吕先生1973年提出“大破特破”后给我们留下的最经典的两部著作,即《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和《现代汉语八百词》并未能给读者“大破”的感觉。这足见“大破”之难!沈先生提出“名动包含说”用意是想“大破特破”,但我们觉得还需深思、慎思。如果沈先生坚持己见,愿他能提出“名动包含说”的具体实施方案,而不是只在“理论”上反复论说。我们也并不认为目前的“名动分立”词类体系就很完美,我们也还会努力探究。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陆俭明(1935-),男,江苏吴县人,教授。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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