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舟山讯 4月28日下午,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东河菜场等地,开展“幼鱼保护”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主要查处销售幼鱼及禁渔期违禁渔获物,筑牢幼鱼保护网这是四家职能单位收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检察建议当天开展的专项行动,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象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象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普陀检察院公益诉讼助力修复振兴)

象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

浙江检察网舟山讯 4月28日下午,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东河菜场等地,开展“幼鱼保护”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主要查处销售幼鱼及禁渔期违禁渔获物,筑牢幼鱼保护网。这是四家职能单位收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检察建议当天开展的专项行动。

舟山人吃海靠海,海鲜一直是饭桌上的“常客”,特产梭子蟹更是享誉全国。前不久,普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菜场买菜时,发现部分海鲜摊位上的梭子蟹有些“猫腻”:这些梭子蟹个头极小,目测最宽不过3个手指宽,重量还不到3两,应该是幼梭子蟹。

这些幼梭子蟹在市场上售卖是否合规?贩卖幼梭子蟹的情况是否普遍?为了得到答案,普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随即开展调查。当天,检察官们来到普陀区的多个菜场进行暗访,发现菜场内的固定摊位、周边的临时流动摊位上普遍都有售卖幼梭子蟹的情况。检察官随机抽样购买了数家摊贩的梭子蟹,经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后发现,这些梭子蟹平均重量不足50克,头胸甲长在50毫米左右。

带着这些数据,检察官走访了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专家,了解到4月1日至9月16日是浙江渔场梭子蟹的禁渔期,规定禁止以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在2016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海洋幼渔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规定了三疣梭子蟹属于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通告》中规定了三疣梭子蟹的最小可捕规格。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官发现的部分摊贩售卖的都是幼梭子蟹,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在梭子蟹禁渔期间,捕捞、贩卖小于可捕规格的幼蟹“这种吃‘子孙’蟹的行为,破坏了海洋幼鱼资源,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市检察机关深化“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要求,我们部署开展这次专项监督活动,”普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说道。浙江渔场共有包括带鱼、小黄鱼、大黄鱼等18种重点保护品种,这些品种都有最小可捕规格。梭子蟹禁渔期出现在市场上的这些幼梭子蟹,经历了捕捞、收购、售卖等多个环节。

为了全链条、闭环管控捕捞、贩卖幼鱼行为,4月28日上午,普陀区检察院邀请区海洋与渔业局、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监分局共同召开联席工作会,探讨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渔场修复振兴。普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向4家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了前期调查到的普陀区售卖幼梭子蟹的情况,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各家单位在渔业捕捞、港口收购、市场和摊位售卖各个环节依法加强对捕捞、销售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幼鱼的监督管理。

现场,四家职能单位仔细查看检察建议书后,当即讨论统一了幼鱼保护的执法标准,并现场研究部署“幼鱼保护”的专项行动的具体分工,决定在当天下午开展 “幼鱼保护”专项行动的第一次联合执法,前往东河菜场、码头等地开展突击检查,查处销售幼鱼及禁渔期违禁渔获物。并开展对市场经营户的管理教育,宣传本省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及最小可捕规格等规定,提高经营户的海洋资源保护意识。

在源头捕捞环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将联合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开展海上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区海洋与渔业局作为牵头单位,将加强对捕捞渔船、海港码头的监督检查,发现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比例超过限量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周朝琦说道。下一步,普陀区检察院也将落实“谁普法谁执法”,主动对接乡镇(街道),利用禁渔期这一时机,下海岛、进渔区,集中为渔船“老大”们宣讲非法捕捞、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涉海涉渔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