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日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有这样一个问题:合作方大部分都是外省的,合同的金额也不是很大,太远了,双方当面签又麻烦成本又高为了方便公司就用传真机传过来的合同签字盖章,可这还具有法律效力吗?,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传真签合同和扫描签合同的区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传真签合同和扫描签合同的区别(签传真合同别大意)

传真签合同和扫描签合同的区别

很多公司在日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有这样一个问题:合作方大部分都是外省的,合同的金额也不是很大,太远了,双方当面签又麻烦成本又高。为了方便公司就用传真机传过来的合同签字盖章,可这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高瞻律师事务所提醒:“传真”签合同是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过,虽然经过传真方法签订的合同,契合合同建立、生效条件的,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形式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字迹不清

首先,在传真机传输过程中,传真件很容易因为信号或者打印机性能、二次回传等原因导致失真。

还有的因为纸张和印刷技术的特殊性,传真件的字迹不久后便会消退模糊,到后期案件审理时更是十分模糊,间接导致后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易被修改

作为合同书原件的复制件,传真合同在复制过程中还有被修改的可能性。

例如,对方在接收到对方拟定的合同书传真件后,未在传真件上签名,而是将传真件复印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回传;或者将签名签在其他纸张上后粘贴在传真件上回传,回传后将粘贴的签名撕下。

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以这种没有真实签名的传真件为证据主张合同成立。

举证困难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却和此有所矛盾。

《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然不禁止复制件作为证据,但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将复制件与原件挂钩,强调二者的一致性,即作为证据使用的复制件必须能够与原件核对,并且核对无误。

所以,如果合同签订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传真件可能由于没有原件与之比对而无法得到法庭认可。

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传真合同作为依据的有效性呢?高瞻律师事务所提醒,为了稳妥起见,可以采纳以下方法: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两边应当经过信函邮递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搜集、保存其他可以证明两边以传真方法签订了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据(如电话的记载单)等。

保证传真合同有效的签订方式,你知道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