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我市三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了泰兴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1.省优质园528元/生·月,市优质园396元/生·月,合格园288元/生·月。园方收费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2. 不满3周岁婴幼儿享受公办幼儿园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该园执行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元/生·月。
3.在寒、暑假期间,幼儿享受幼儿园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保教费基准折算到日(按每月实际在园22日计),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服务性收费
1.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而收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原则,每生每月80元,上浮不超过20%。
2.伙食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3.校车费:遵循家长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代收费
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按“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四)其他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规定,各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而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优惠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低保户、特困户的子女凭民政、工会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保教费减免不低于50%。
(二)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全免。
(三)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消防队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三、其他事项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照5个月计收,不跨学期预收。
(二)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计算,按学期退费。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所交保教费不予退还。
(三)幼儿园因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重新核定、基准标准调整等因素而提高保教费标准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小托班幼儿升入小班时,保教费标准按新生计收,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五)该收费标准自2021年秋学期起施行(即自2021年秋学期新入学的小班幼儿)。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这部分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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