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直接拆除附着物,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签订补偿协议后)

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直接拆除附着物,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情简介

邓某于2010年3月1日承包一块集体土地的鱼塘,后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原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2月3日批复同意征收包括邓某所承包鱼塘,2016年4月28日,阳春市政府发出《关于征收(收回)土地方案的通告》予以公告,2016年6月11日,原阳春市国土资源局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政府对邓某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和养殖水面进行了测算和申请公证,但是邓某拒协商,后拆迁指挥单位遂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将补偿款项全部存入集体账户,告知邓某可随时前去领取补偿款,要求邓某自行拆除建筑物,但是邓某收到通知后,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迁移青苗及附着物。市政府于2016年12月上旬组织人员将邓某经营的部分鱼塘强制填平。邓某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邓某拒不迁移青苗及相关附着物的情况下,市政府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法院认为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涉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确认了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对邓某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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