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青新闻网邯郸频道记者从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网站获悉,该网站公布一则“决定书(通知书)文号为“武综执罚决〔2022〕A8号””文件。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

记者从该文件获悉,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违反事实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在武安市桥西路富安小区1号楼七层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事由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一般违法情形,违反规划建筑面积占批建面积3%-6%的(不含6%),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万肆仟壹佰贰拾柒元整(¥204127)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2)

信息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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