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天天谈——什么是中立国?
中立,分战时中立和永久中立两种。战时中立是在战争时期,没有参战的国家所处的既不支持任何参战一方,也不反对任何参战一方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是中立国用宣言形式向交战双方宣布的,或者以不参战的行动向双方表示的中立地位。如果战争的一方向中立国发起攻击或侵犯了中立国地位,中立国应予以回击。战时中立国不得将自己的领土让任何一方使用,也不能资助任何一方.而交战者必须尊重中立国的主权,不能在中立国屯兵,借路,也不得在中立国拿捕敌方人员。
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经常违反国际法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珍珠港事件未爆发前,美国在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名为中立,其实大量向日本出售可供军用的“废钢铁”,无异于让日本制做枪炮打中国。
两伊战争期间,美国也声称中立,但同时又向伊朗提供军火,制造了所谓的伊朗门事件。
而日本帝国与俄罗斯帝国为了争夺,而1904年到1905年,日本与俄国为了争夺中国辽东半岛和朝鲜半岛的控制权,在我东北土地上进行了一场帝国主义列强之间战争交战。这本来就是日俄侵犯我国主权的行为,中国应当将交战双方全都轰出去!
但满清政府竟然宣布“战时中立”!满清政府的做法不是国际法上规定的的战时中立、而是卖国行径!
永久中立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义务。一个国家确定永久中立国后,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发动战争、也不得迫使其参加战争;永久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更不得允许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
从1815年至今,瑞士、瑞典、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芬兰、爱尔兰、奥地利、老挝、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等11个国家先后取得永久中立国地位,出于各种原因,比利时和卢森堡、荷兰和老挝已经不再是永久中立国,其他七国是否继续保持永久中立国地位还有待日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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