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古代一夫多妻,即一名正妻和多名小妾。但这不是意味着古代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古代依旧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社会和法律只承认一个男子可以和一群女人生活在一起,但只能承认其中一人为配偶,其余的人只能为妾。
但是妾的地位极其低下,“譬如殴妻与殴妾,刑罚便有轻重,出妻与出妾,条件亦有宽严。妾在家庭中虽亦为家属之一员,其在法律上之行为能力,则极其微弱;即单就管理家财一层而言,妻在之日,为妾者便无管理家财之权。”
正因此,古人说“诸侯无二嫡”,嫡长子的地位要远高于庶子。如果说古代是因为封建落后,那么民国时期出现了一夫多姨太太的现象,就令人有点不解了。民国时期,特别时“五四”运动后,一夫一妻制被真正实行起来,而且被写入婚姻法。
然而,无论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权贵阶层男子身边有多个女人。比如张作霖有六位夫人,娶了三、五房姨太太在民国非常常见,有的甚至拥有几十房。
清朝灭亡后,北洋政府颁布了《民国民律草案》,这是延续《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妾的字样,但有“嫡子”、“庶子”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默认了妾制存在的合法性,默许了妾的继续存在。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在日常审判中也承认了妾的合法性及在法律中的地位,比如大理院民国七年上字第九二二号判例曰:“妾为家属之一员,应与其他家属同受相当之待遇。”
也就是说,民国初期当权者对纳妾的态度很暧昧。直到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终于公布了《亲属法》,里面明文规定纳妾制度应该废除,原文如下:
“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毋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至其子女之地位,例如遗产继承问题,及亲属结婚限制问题等,凡非婚生子女,均与婚生子女同,已于各该问题分别规定,固无须另行解决也。”
规定是很清楚,但没有对继续纳妾做何种惩罚规定。正因此,民国时期的婚姻法实际上是默许、放纵纳妾的行为。另外,结合《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第1123条第3项的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正是这些默许的规定,使得民国时期权贵们纳妾现象层出不穷。
参考资料:《揭秘古代一夫多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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