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兵役,我国都有哪些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入伍,报效祖国。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明确规定,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对拒服兵役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极个别公民拒服兵役的处罚,从来都是依法合规的。我国《宪法》和《国防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服兵役法律法规(热血好青年的应尽国防义务)(1)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如有以下行为算逃兵役: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公民服兵役法律法规(热血好青年的应尽国防义务)(2)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法》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服兵役法律法规(热血好青年的应尽国防义务)(3)

拒服兵役的处罚案例:

陇南市武都区政府官网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杨帆拒服兵役行为处罚的通报”显示,2020年征兵过程中,杨帆自愿报名应征。入伍后不久,其训练精力不集中、情绪急躁、思想消极,不能适应部队生活,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所在部队及时组织新兵连干部、班长、骨干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区征兵办人员和城关镇武装部长多次通过手机与杨帆沟通,鼓励其积极适应新训期间部队管理要求,安心部队生活、立志岗位成才,其家长也到部队与杨帆多次耐心谈话,教育引导,同时将拒服兵役有关处罚规定,向杨帆晓以利害,但均无济于事。最终杨帆被部队予以除名。

临汾市浮山县政府官网2月3日发布的“关于对姚舒文拒服兵役的处罚通报”称,姚舒文经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三合格”,由县征兵办批准入伍至中部战区空军某部服役。

但入伍后,姚舒文思想极不稳定,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其离队意愿特别坚定,经部队、家长、县征兵办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无果后,在中部战区空军某部新训旅由县征兵办、部队、姚舒文本人及其父母进行了三方调解会,各方对姚舒文从各方面做最后思想转化工作,但姚舒文仍坚决要求离队,并表示愿意承担因拒服兵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最终,中部战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姚舒文除名处分。

在宿州市埇桥区发布的通报中,两名应征入伍后打“退堂鼓”的青年均为高校新生。

薛志刚、武以豪均于2020年9月1日批准到武警云南总队服现役。但入伍后,两人抵触部队管理,不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种种理由逃避部队学习、训练,并多次向所在部队申请离队。经部队、区征兵办公室及其家人反复教育劝导,讲清利害关系和严重后果,薛志刚、武以豪仍坚持拒服兵役。武警云南总队依规,给予薛志刚、武以豪除名处理,并与宿州市征兵办公室办理了退兵交接手续。

记者注意到,各地在通报拒服兵役人员基本情况后表示,为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均同时公布了组织、教育、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实施的惩戒措施。

其中,前述各地通报提及的拒服兵役人员被联合惩戒的举措均包括“公安部门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库,两年内不得出国(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被取消其本人义务兵优待金和家庭军属待遇资格,并按照所在地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予以罚款;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两年内不得升(复)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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