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我国独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简史)(1)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信用合作兴起,到当下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我国农信机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成立六十多年来,大致历经农民互助合作(1952—1958)、人民公社管理(1958—1978)、农业银行管理(1978—1996)、人民银行代管(1996—2003)等阶段,2003年开始进入地方政府(省联社)管理阶段。

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我国独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简史)(2)

2001年9月,江苏省82家农信机构按合作制原则,出资组建了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这是全国第一家省级联社,省联社模式就此诞生。2003年6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成立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农信社管理权下放省级政府,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开启。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除海南和西藏以外的21个省(区、市),并提出有条件地区的省联社可改制为农商行、农合行或金融控股公司。2007年8月,海南省农信联社也顺利挂牌成立。

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决定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股份制金融企业。2011年8月,银监会表示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信社、农合行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同时,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2012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是:完善省联社法人治理,规范省联社运行机制,明确省联社职能定位为“对社员的服务、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重在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我国独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简史)(3)

201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强调要“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要求“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股东权利,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和规范化水平,淡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

2019年11月,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提出农信社改革思路,即:保持县级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稳定;完善公司治理,按市场化原则培育合格股东;加强股东和关联方行为监管;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回顾农信机构改革历史,改革的核心问题围绕着四个方面:

一是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到股份制以及多元化产权制度等变迁;

二是理顺农信社管理体制,重点是改革省联社,强化专业化服务功能,发挥“小法人,大平台”优势;

三是完善农信机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风险承担机制,形成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无论哪种改革方向,可以肯定的是,未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将能否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我国独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简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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