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北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993年出生的刘某某,北川人。2014年底至2020年期间,他将一把双管猎枪、16枚子弹藏在北川片口乡的家中。2020年7月1日,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上交了猎枪和子弹。经鉴定: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虎头牌PH12-1型立式双管猎枪,16枚子弹系非制式猎枪霰弹。
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双管猎枪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任何公民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心存侥幸私藏枪支,即使私藏在自己家中把玩,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家中仍存放有枪支、火铳等管制器具,应当及时上交公安机关,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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