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没结婚父母算扶养义务人吗(监狱公职律师说法)(1)

成年人没结婚父母算扶养义务人吗(监狱公职律师说法)(2)

监狱公职律师

说法

2021年4月,电影《我的姐姐》上映,姐姐安然从小生活在一个极度重男轻女的家庭中,和弟弟年龄相差18岁的她,在父母去世之前与弟弟甚至鲜少见面,父母突发事故双亡后,扶养弟弟的责任却落在了安然的肩上。在自己的人生目标面前,弟弟的扶养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安然是否应当扶养弟弟这个问题引发了网友激烈的讨论,话题#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弟弟#也连续几天霸占微博热搜。

结合本剧情,监狱公职律师从《民法典》的规定,聊一聊姐弟之间扶养、送养、收养的话题。

从法律角度来讲,父母去世后,已经成年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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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兄弟姐妹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弟弟是未成年人;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三是姐姐有负担能力。一旦形成扶养义务,那么这个义务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对于想要完成自己的梦想和人生目标的安然可以送养弟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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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了解《民法典》关于被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民法典》第1094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其次,再看未成年弟弟的监护权如何确定的。

《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父母过世后,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所以,安然是未成年弟弟的法定监护人。

再次,法律上定义为“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民法典将原来的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修改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弟弟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安子恒可以被定义为孤儿,而此时姐姐成为了安子恒的监护人,是可以送养弟弟的。

在电影的尾声,安然放弃签订送养协议,带着弟弟离开。现实中,将弟弟送养,手续真的这么简单吗?作为收养人又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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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可以将弟弟送养,但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条件也有着详细规定。《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还需要相差40周岁以上。

“再也不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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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片的最后,收养家庭要求姐姐签署“今后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姐姐在面对亲情割舍时无法狠心的签字,选择放弃,带着弟弟离开。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使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并不是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的,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强制限制姐姐和弟弟之间的见面沟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再也不见协议”,割裂了人之常情的亲情表达。虽然该协议在法律上不违反相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崇州监狱(案例分析由崇州监狱公职律师韩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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