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扔了一块肉

竟然要赔2万元

说出来你敢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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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

因一块猪肉引起的诉讼

事发南京一市场内

一位猪肉摊主

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猪肉

丢弃在行人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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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一阿姨经过

恰巧踩上去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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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过程中

阿姨撞到了小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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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医后

该阿姨确诊为

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

创伤性胸腔积液

肺部感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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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赔偿金额

无法达成一致

受伤阿姨

将猪肉摊主、小推车车主

及市场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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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对话

最终

经法院调解

受伤阿姨的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

其中

猪肉摊主赔偿1万

小推车车主和市场管理公司

各赔偿5千元

法官说法

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合:六合法院、农民频道

来源: 宁波交通广播FM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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