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确定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工作的事项。
发证机关及项目层级划分
省局发证项目:电站锅炉司炉(G2)、氧舱维护保养(R3)、客运索道修理(S1)、客运索道司机(S2)、大型游乐设施修理(Y1)、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2)、安全阀校验(F)。
市(州)发证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工业锅炉司炉(G1)、锅炉水处理(G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气瓶充装(P)、电梯修理(T)、起重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叉车司机(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N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对市(州)发证项目,各市(州)局可结合实际依法确定本市(州)级、县(市、区)级负责的发证项目,并报省局同意后实施。
在省局没有形成全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前,各发证机关可以继续沿用原总局、省局及市(州)局指定的考试机构对本级发证项目委托考试。对本次省局下放的电梯修理(T)作业项目,省局指定的原考试机构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
关于考试机构备选库
(一)考试机构申请
各申请机构对符合《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的考试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相应发证项目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省外及本省省级登记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也可向省局申请。申请机构申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报送省局):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申报表》;
2.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3.考试场地产权(含设施设备)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加盖公章)。
(二)考试机构推荐
发证机关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市(州)局将决定推荐的考试机构信息汇总并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推荐表》,与所推荐的考试机构申报材料(一份)一并报送省局。
(三)考试机构确认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组织成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组,按《基本条件》要求,依据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省局及市(州)局所推荐的考试机构统一进行现场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由审评中心报送省局。
(四)考试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省局汇总考核通过的考试机构,统筹形成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发布。
(五)考试机构备选库的使用
考试机构的委托应遵循规范、便民、高效等原则。各级发证机关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满足本级发证项目的考试机构委托考试,并向社会公布。
考试机构要求
(一)考试机构不得从事被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不得收取行政相对人员的考试费用,否则不得入选考试机构备选库或从考试机构备选库中剔除。
(二)考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考试机构的基本信息、报名方式、考试地点、考试计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及项目、考试结果。
(三)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核大纲组织考试,不得擅自取消、变相取消考试项目,不得以理论考试等考试形式替代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时,应当严格核查考生资格,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组织考生进行考试,不得超范围考试或委托其他考试机构实施考试,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在公布的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以外设立报名地点和组织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公布的考试基地或考试地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进行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机关批准。
(五)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题库,在省局制定统一考试题库之前,采用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题库。
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所委托的本辖区内考试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对所委托的本辖区外考试机构负有考试工作的监管责任。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考试工作的过程控制。不定期通过现场监考、考试过程监督、考试结果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考试程序、考试方式、分数评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且对考试试题进行抽查,确保考试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题库进行考试。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考试机构的资源条件、考试管理制度、考试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考试机构有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在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考试机构存在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存在严重风险或失误、乱收费、从事与考试相关的培训等重大问题的,应暂停或撤销考试机构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上报省局,省局据此调整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请各市(州)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所推荐的考试机构及本地发证权限层级划分情况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局。
本通知之前发布的与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联系人:黄继刚、李扬斌
028—86915373
电子邮箱:254234541@qq.com
解 读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是按照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有关要求,明确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和发证项目,制定并公布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是我省落实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改革工作的具体体现。
《通知》正文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明确了各发证机关及相应的发证项目。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等7个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局发证;对于电梯修理、安全管理类人员等作业人员数量较多的项目,由市州局或县区级发证。
第二部分“关于考试机构备选库”。设置了从考试机构的申请、推荐及考核,到最终考试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使用的整个流程。明确了考试机构如何申请及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各市州局将审查通过的考试机构推荐信息报省局,由省局委托审评中心组织成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组,按《基本条件》要求,依据考核实施细则,对省局及市(州)局所推荐的考试机构统一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考试机构要求”。对考试机构考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有关要求。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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