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电商是否适用电商法(电商法正式执行)(1)

■本报记者 刘斯会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引来市场广泛关注。

具体到拥有万亿元市场的跨境电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认为,《电商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且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影子,留有极大的空白待日后逐步完善。

跨境电商寡头效应

《电商法》一经颁布,就引起整个行业的轩然大波,大至平台、品牌方,小至海外代购、微商,都不得不开始关注运营的规范化。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具体来看,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目前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已形成了以下“三大阵营”:以网易考拉、天猫国际、洋码头、京东全球购(海囤全球)、唯品国际、亚马逊海外购、寺库、小红书商城为代表的一线“头部平台”,以苏宁海外购、1号店全球进口、聚美优品、丰趣海淘、魅力惠、宝宝树美囤妈妈、易趣为代表的“第二梯队”,以及以蜜芽、宝贝格子、波罗蜜全球购、国美海外购、五洲会、海蜜严选、聚优澳品、跨境淘、麦乐购、摩西网、优集品、冰帆海淘等为代表的“第三梯队”,市场格局梯队层次鲜明,“寡头效应”初步显现。

具体规则待明确

面对如火如荼的跨境电商,吕友臣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规范方式也是比较笼统的。

“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确实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的解决。”吕友臣律师补充道。

而正是由于《电商法》将代购、微商以及网络直播纳入了监管范围,但目前各大平台对代购的监管还没有出具具体的细则,导致很多真真假假的版本流传在代购圈里。

比如有代购在朋友圈发文称:“因国家政策调整,电商法细则还未明确,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新的法律法规,1月1日起,朋友圈暂停更新,发货照常,新老客人发微信时不要涉及敏感字眼。”

还有例如“微信正式启用新政策,限流和降权等。”“2019年电商新规的到来,大家一定要避开敏感字眼,例如钱、订单、付款、发货等。”

这些闻风而动的朋友圈代购们也正在等待具体部门和平台发布的具体监管公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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