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卢氏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同时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该案开庭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卢氏县实验高中的部分师生走进法庭,现场旁听庭审,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骑共享电动车被小车撞了谁的责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骑共享电动车被小车撞了谁的责任(16岁学生骑共享电动车撞伤行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骑共享电动车被小车撞了谁的责任

6月25日,卢氏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同时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该案开庭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卢氏县实验高中的部分师生走进法庭,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4日18时许,卢氏县某中专16岁女学生小李(化名)用家长账号扫码后,驾驶共享两轮电动车违规载人,在卢氏县城区逆向行驶时,将行人于某某撞倒致伤。于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2/3/4跖骨远端骨折。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父母为于某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某某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因小李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当庭判决

6月25日9时,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庭休庭调解无果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李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831.42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本案中,被告小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规载人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李系中专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对孩子骑行非机动车等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甚至为孩子提供账号或直接帮孩子扫码开车,造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规骑行非机动车,以免酿成祸端。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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