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首次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名称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明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定义;

明确了第 I 类及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定义;

细化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完善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运行期,封场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土地复垦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实施与监督

11.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于水污染物,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对于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首次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