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查询工资卡上的工资,发现备注是‘代发工资’,有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以后如果万一发生劳动纠纷,公司会不会不承认是它的员工?”
“代发工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银行代发,一类是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再进一步细分的话,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又分为员工知情、员工不知情两类。
我们一个类型地一个类型地来分析对员工的影响。
银行代发工资
代发工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将委托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通过转账划入指定职工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的一项业务。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工资发放方式,对于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是双赢。
在十多年前,传统的工资发放方式是,公司财务人员先从银行提取现金,再根据工资条按人发放;或者,在网上银行,一个个地操作转账。
对于员工不多的小公司,这种工资发放方式并不存在太大问题。而且,现金发放的方式,还会给员工带来不一样的愉悦感,尤其是对于年龄大的员工。
但是,随之电子银行以及移动支付的普及,传统的工资发放方式就显得比较落伍了。尤其,有些公司的员工有上百人,甚至上万人,如果公司自己发放工资的话,费时费力,而且还容易出现错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银行代发工资,方便快捷,不容易出错也就变成了香饽饽了。
对员工的不便之处
这种操作方式,可能会给员工带来的不便之处就是需要办理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经常用的银行卡也就一两张,离职后要么专门跑银行去注销工资卡;要么就变成一张闲置制卡,过段时间后就遗忘了。
当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备注“工资”,而很少备注“代发工资”。
银行代发工资,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即使以后发生劳动纠纷,也不会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而产生不利影响。反而,因为存在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明细,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劳务派遣的代发工资
除了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也有不少公司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
一类是劳务派遣员工。这种情况,劳动关系是比较明确的,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是员工工作的场所。
用工单位,将员工的工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支付给员工。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是“同工同酬”,不得区别对待;而且,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被告人是劳务派遣公司,但是用工单位可以为第二被告。
员工不知情的第三方代发工资
也有少数公司,虽然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出于避税的考虑,并不直接给员工发放工资,而是私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给员工。
这种方式相对比较隐蔽,因为除了工资发放单位发生了改变,其他并没有发生改变。
这种方式,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且不说,公司避税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员工维权时,公司就可能会以非本公司员工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给员工增加举证的麻烦。
代发工资的劳动关系确定
银行代发工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有《劳动合同》就可以。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进行双倍工资的索赔。
不论是员工知情,或者员工不知情,通过第三方代发工资,都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虽然你在这家公司上班,别人也都知道你在这家公司上班,但是法律不会就因此认为你就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必须摆事实拿依据。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如果你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就有可能败诉。
如果你是劳务派遣工,你需要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如果你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你是员工,并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
关于证据,稍后告诉你。
当然,为了增加胜诉的概率,你可以把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大多数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会证明你是劳务派遣工,相当于给你提供了证据。
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公司以没有直接发放工资,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我们员工可以通过提供以下证据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
1. 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 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 公司给员工的制度,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
4. 与其他员工或主管领导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谁还没有个微信群呢;
5. 可以通过人证,比如其他离职员工的证言,证明在公司上班;
6. 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如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结合的规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可以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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