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过了年,但是天气还是很寒冷的。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一般小区都没有暖气。那在寒冷的冬季,在家中洗澡难免受冻,于是很多人就会选择去浴场内沐浴。而赵女士却因为去浴场洗澡,遇到了一件糟心的事,甚至产生了心理阴影,还闹上了法庭!究竟怎么回事?
起因也就是年前没多久,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大降温。浙江的赵女士,跟往年一样,一到了冬天,就会选择去小区附近的一家浴场洗澡。这天,她再次来到浴场,按照习惯,购票进入后,在更衣区,脱下了衣服并存储在柜子里。
随后一丝不挂地来到了淋浴区,到此一切都很正常。赵女士先是淋湿了头发准备洗头,刚准备取洗发露,一抬头,居然看到一个男的从旁边的淋浴区走到了她旁边,赵女士惊呆了,一下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
紧接着,另一个男的,也走了过来,两个大男人,四只眼睛盯着光光的赵女士,也是不知措施。而赵女士这才意识到,女宾沐浴区出现了男人,立即大声呼叫,慌忙跑出淋浴区。这两个大男人怎么就大摇大摆地进了女宾区?
工作人员听到了呼喊立即赶了过来,这才发现,那个女宾区,其实是有部分设施需要维修,于是就安排了2个维修工人进去施工。但是当时女宾区并没有客人,而且原本以为很快就能修好,所以就没有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提醒女宾客。
要求赔偿显然无论工作人员怎么解释,赵女士都是无法接受,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对于此,过错方肯定是浴场,为了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赵女士向浴场提出1万元的赔偿要求。有的网友说“看一眼就要1万,太贵!”,那浴场该不该赔偿,赔偿多少合适?
浴场负责人却表示,毕竟两位维修人员不是故意的,而且短短几秒钟,也看不到什么。赵女士也及时跑出了女宾区,并没有受到什么实际的损失。要赔偿1万元实在是无法接受。可以免除赵女士的浴资,并要求相关人员给她当面道歉。
赵女士当然无法接受浴场负责人的说辞,之后又多次协商,却依然没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只好将浴场告上了法院。
案件分析及启示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正是由于浴场的管理工作存在过失,导致两名工作人员侵犯了赵女士的个人隐私,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浴场作为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义务为客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两名男士维修工人,进入了女宾区,对赵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赵女士当然可以以人身权力受到侵害而主张一定的精神赔偿!
而且双方由于还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浴场的过错也是直接导致了合同的履行存在过失,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合同双方对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又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则需要按照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沟通了解事实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可以适宜调解的,应当先进行调解工作,于是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
最终,浴场负责人对赵女士做出了书面的道歉,并答应支付赵女士5000元。而赵女士也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件再次提醒广大服务行业经营者,管理工作务必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否则很容易造成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还可能要面临高额的赔偿。
对于赵女士起诉浴场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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