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忌随意表态

无论案件从表面上看再怎么简单,背后可能都会存在不为人知的玄机。就算你办过一百个类似的案件,也永远应当慎言谨行,千万不可对当事人随意表态,直截了当的说“这个官司你赢定了”或者“这个官司你输定了”或者“判缓刑没问题”。这不只是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而且是你避免引起信访的护身宝符。万一,你一口咬定的赢官司结果输了呢?万一你言之凿凿的缓刑成为实刑呢?

二忌态度生硬

也许当事人在胡搅蛮缠,但你一定要温和相待。十分简单,当事人输了官司本来就不痛快,有可能在找碴生事,态度生硬,正好授之以柄。正确的做法是释法析理,该说的说清楚,认为判决不公,可以告知依法上诉;认为徇情枉法,可以告知其去监察部门、纪检委、人大、检察院反映举报。而且,要注意做好笔录,免得事后无法说清。千万不要和当事人比谁的嗓门大,比谁的桌子拍得响。否则,会有很多的情况说明等着你来完成。

三忌不当制止

不管时间再宝贵,要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有些同行,觉得当事人不懂法,或是请的律师是外行,认为他们天马行空的发言浪费了宝贵的庭审时间,随意予以制止。更有甚者,热衷于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非要在庭上和当事人分出个青红皂白。要知道真理是掌握在查明的案件事实里,存在于法律规定中。随意制止或是与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就是败诉方高度怀疑是因为你没有让他把话说完的结果,甚至坚决相信你偏袒了另一方。

四忌先入为主

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案件到手,浏览一遍,内心大致上会形成粗略的处理结果,但是这样的结果,是建立在仅听原告一面之辞与单方证据的基础上的。诉讼法规定被告答辩、举证,开庭审理,并非只是可有可无的程序事项。认真审阅被告的答辩内容与举证材料,多听听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总比单个角度看事物饱满立体得多。

五忌信口开河

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不要把生活带入工作,更不要把工作带入生活。亲友相聚,闲来小酌,那是享受生活。在此场合,谈论工作就是败兴。比败兴更糟糕的,就是把办理的案件当秘史、当笑话、当段子来讲。炫耀虚荣的心理可能会因此得到酣畅淋漓的极大满足,然而言者无意,听者有心,被传播出去后,如果麻烦找到头上来,那你可就成了下一个的秘史、笑话和段子了。

六忌收取原件

永远不要收取当事人的证据原件,特别是借据欠条。现在案件多、卷宗多,人少,事杂,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造成原件丢失,后果就是让你欲哭无泪。至于原件,当然是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开庭时出示经对方质证即可。收取复印件,证据收据一定要写明,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免得事后当事人丢了原件,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七忌不会拒绝

拒绝是一门大学问,值得每个人终生学习。比如知道某人想向你借钱,但又不想借给他,可以提前几天反过来向他借钱,这就是拒绝的至高境界。现在当事人打官司的第一心理不是找证据请律师,而是托关系说人情。法官则是案件到手,说客盈门,七大姑八大姨的都来说情。但是法官永远都要记住,在人情面前要学会拒绝。拒绝的方式,可以是委婉,可以是曲折,可以不动声色,可以旁敲侧击,如果仍然无效,那只好放最后大招:直截了当。不会拒绝的后果,就是办案不讲原则,不讲原则的后果,大概不用多说了。

八忌拖沓懒散

能够一个月办结的案件,不要等到一个月零一天。案件在你的名下,你不去办,没有人替你干,更不会自动消失。等到黄灯亮起时再去慌张结案,已经太迟了。正确的做法是:调解放在庭前,开完庭立即写出判决,判决作出后立即送达,送达后立即报结。拖的时间越久,案外干扰越多,早结案一天,意外的风险会降低很多,就算找到合适大佬来施加压力影响,对不起,我案件已经结了。实践告诉我们,庭前无法达成调解的,你就算再调上两个月,百分之八十以上还是无法调解。

九忌接受吃请

请人吃饭必然要叫上许多有地位有脸面的来陪客,就算一桌饭菜价值两千元,平均每个人吃下肚的也不过一两百元。就因为吃了这一两百块钱的东西,你再面对当事人的时候,说话的底气大概就不会太足,判决他败诉的时候就不会太坦荡,该采取执行措施的时候手腕就不会太硬。天哪,就为这一顿饭,值得我惹这许多烦恼么?不划算,不划算,不划算!!说到吃,是觥筹交错山珍海味吃得开心,还是在家西红柿炒鸡蛋白菜炖豆腐一瓶冰啤酒来得舒服?

十忌收受财物

除了慈善者,没有谁会平白无故的把财富送给别人的。为利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送礼永远只有一个目的:博取更大的利益。你收了别人的财物,下一步就要为他的案件生办法,想点子,出谋划策,而且这些办法和点子,大多还很可能是歪的。就算你把“事情”办成了,当事人会觉得那是他花了价钱“买”来的结果,不但不会感激你,相反会因此鄙视你,同时也鄙视你所代表的行业,认为这个群体会因为一丁点钱财而出卖良知。遇到这样情况,唯一的正确办法就是通知他到纪检监察部门领回自己的东西,我们的生活水准不至于因此降低很多,相反,可以活得更有尊严,更有地位,更有气节。

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法官可以经常主动办案吗(一线法官办案十大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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