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各个学校开学,孩子们陆续回归校园,在拥有了规范学习场地的同时也得到了玩闹的广阔天地。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适当的玩闹可以增加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但打闹也会引发矛盾、发生意外,那么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应该由谁担责?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张某诉武某1、武某2(武某1父亲)、吴某3(武某1母亲)、马某1、马某2(马某1父亲)、马某3(马某1母亲)、天水某中学、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1、马某1系同班同学,三人均就读于天水某中学三年级。2021年5月18日下午课间休息时,被告武某1与被告马某1在玩耍打闹期间,因抢水杯不慎将水杯砸向原告,致使原告门牙掉落,后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前牙冠折,且原告已经换牙,无法重新长牙,现原告认为被告武某1、马某1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武某2、吴某3、马某2、马某3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天水某中学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
承办法官受理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了解案件发生事实和各方当事人意见,同时根据武某1与马某1在打闹过程中的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等情形,对当事人分别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武某1、武某2、吴某3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1000元;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6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5000元,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学生的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应注重对孩子安全常识的普及,尤其是对身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加以提醒。同时也应鼓励同学之间的友好交往,同学之间的嬉戏如果未超过学校安全管理要求的限度,不应该受到苛责,以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对于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同时,也应当做好学校环境、各项设施的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防止学生因此受伤。在此类校园安全事故中若学校能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只有通过学校和家庭的紧密配合,才能让孩子们平安健康地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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