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南宁熊女士来到龙光国际物业服务中心要求取回自己的电动车,但对方要求她先补交118元的停车费。5月13日下午,她的电动车锁了大锁,停在五象大道辅路的电动车免费停放区域后失踪,她以为车辆失窃,遂报警,后来才得知,“偷”车的是龙光国际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锁在街边的电动车被物业“偷”走?

熊女士告诉南国早报记者,她所在的公司位于龙光国际,她经常把电动车停放在龙光国际的地下停车场,每次将电动车开出来时,看停车场的人只收费1元。记者从停车场之前的承包者处了解到,虽然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电动车停放过夜每天3元,但他们是人工值守停车场出入口,难以逐一记录每辆车的进场时间,因此基本上对驶离停车场的电动车每辆仅收费1元/次。今年4月之前,熊女士将电动车停在该地下停车场,长时间没有使用,其间她没有进过停车场,并不知道收费方式有了改变——从人工值守到智能系统收费。

电动车夜间被盗案(锁在街边的电动车失踪)(1)

物业服务中心4月1日公布在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黄乒宾摄

5月11日,熊女士将电动车驶离停车场时,系统扫描车牌后不能显示收费数额,保安没有放行。她与物业服务中心交涉,对方要求她按过夜每天3元的标准补交停车费,从4月1日起至5月11日,共计121元,否则不能取车离开。她认为,之前每次离场都只收1元,如今却要收这么高的停车费,她无法接受,拒绝交费。双方僵持不下,她留下电动车,徒步离开停车场。

5月13日,熊女士再次去取车,系统扫描车牌后依然不能显示收费数额,保安问她停了多久,她说“一天”。于是,保安让她交费3元后,允许她取车离开。

熊女士从地下停车场取车后,行驶到五象大道辅路,将车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自行车免费停放区域,并锁了“U”形锁。不久,物业服务中心的人通过微信联系熊女士的同事,让其通知熊女士尽快补交118元停车费。

电动车夜间被盗案(锁在街边的电动车失踪)(2)

熊女士的电动自行车上锁后停放在街边失踪。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黄乒宾摄

熊女士不予理会。当天傍晚6时许,她到路边取车时发现车子不翼而飞。她以为车子被偷,向南宁市公安局蟠龙派出所报了警,并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5月26日,熊女士的同事收到一条物业服务中心的微信,内容是请她下来处理电动车的事,“如果持续这样的话停车费用只会越来越高”。熊女士说,此时她才确认,自己的电动车是被物业服务中心“偷”了。

物业承认去街边“取”走有收费纠纷的车辆

6月6日,熊女士到物业服务中心取车,依然被要求补交118元停车费,否则不能取车。

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龙光国际物业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今年4月1日之前,停车场是外包的,承包者采用人工值守收费;之后停车场收回自管,启用了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全自动电子收费,收费标准也张贴在停车场的入口等处,电动车过夜每天3元,不过夜1元。熊女士的车是4月1日之前就停在地下停车场的,从4月1日开始计算,至5月11日应收费121元。5月13日,熊女士对停车场的保安撒了谎,仅交费3元就取走了车。之后,物业服务中心通过查询大楼内的公共视频,确认熊女士是某家公司的员工,遂通过该公司的人转告熊女士,请她尽快来补交停车费。当天下午,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在五象大道辅路发现了熊女士停放的电动车,就“取”回来了。他坦承,“我们员工的做法可能也不大合适,但是,车主须补交停车费后才能取车”。

法律人士认为物业服务中心擅自取车侵权

熊女士认为,即便双方存在停车费纠纷,物业服务中心不是执法部门,无权到市政道路上将她的车“偷”走并扣押。

对龙光国际物业服务中心的做法,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韦显瑞律师认为,物业服务中心把熊女士的车从街边取走,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

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见国律师分析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但在此事中,物业服务中心能够联系到熊女士的同事,不存在对方不交停车费权利就会受到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形,所以对此情况物业公司不能采取自力救济行为,也就是不能私自扣押业主的车辆,如已私自扣需立即报警处理。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河律师分析说,物业服务中心擅自将车辆取走,侵犯了熊女士的财产权;通过发微信给其同事通知其缴费,侵犯了女熊女士的隐私权;物业公司虽然在4月1日张贴了收费标准,但并没有把收费标准告知4月1日前就已经停车的熊女士,熊女士有权拒绝支付这笔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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