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河北省学生学籍迁出规定 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新规定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河北省学生学籍迁出规定 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新规定了

河北省学生学籍迁出规定 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新规定了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在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毕业等各阶段的学籍管理做了相关规定。

都有哪些规定呢,往下看……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籍电子化管理

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入学、注册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免试、就近”入学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学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适当放宽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入学30天之内接续学前学籍信息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2、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

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3、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在校学生学籍档案

包含这些信息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入学的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

视为疑似辍学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适龄外国学生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注册分班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

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需要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休学、复学

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

仍不能上学的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复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

又不复学的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转学

有这些情况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籍随人走”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转入学校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辍学、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劝退、开除学生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进行返校操作。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对该辍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同意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因死亡的

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

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毕业、升学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予以毕业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后,由学校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

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

永久保存其学籍档案

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跳级、留级

具备超前学习能力需要跳级的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

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学校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追责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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