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刚刚通过修订的反垄断法,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多个方面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适用性问题成为上述6部配套法规修改的重点,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
为配合刚刚通过修订的反垄断法,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多个方面。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适用性问题成为上述6部配套法规修改的重点。
有关协议: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从事垄断行为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算法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的垄断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就提到了数据和算法: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2022年4月,国家网信办还开展了“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从2021年9月启动的修订工作,主要修订内容就包括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有关知识产权: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垄断
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是从2021年9月启动的修订工作,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规定。
具体包括: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将“激励创新”修改为“鼓励创新”。增加“创新(研发)市场”的规定;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强化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责任条款。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还可能涉及创新(研发)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创新(研发)市场是指经营者之间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
有关集中审查: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事先申报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分别适用审查或调查程序的配套规定。
具体包括: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180天内补报等。
北京国际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次多个征求意见稿出台,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