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近代税制的发展早期,间接税往往是作为辅助的税种发展起来的,税负也较低,而原来的主要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尤其侧重与不动产有关的税种,伴随工业社会的到来,财富形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与生产有关的产品以
及服务逐渐成为课税的主要对象。
早在 15-19 世纪就出现过一种叫 Aksisen 的特别消费税,1863-1884年不来梅曾实施了一种综合交易税(Umsatzsteuer),即德国累积税。德国于1916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重新确立了这一税制,这是税制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
受德国这种税制的影响,法国于 1917 年产生了近代意义的累积税,由于文化传统不同,法国人通常将这种累积税称为营业税(Impots sur les chiffres d'affaires),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传统累积税因具重叠征税的性质(重叠征税即每经过一道销售环节即课征一次税),其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国在1917年至1954 年前的30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营业税税制改革,改革动因包含有多重因素。
第一,有的营业税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第二,有的营业税因在单一环节(最后销售环节)课征而偷漏税过于严重,产生多重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税改;第三,由于营业税的重叠征税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兼并与一体化,以减少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逐渐处于弱势地位,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第四,重叠征税的税种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
传统营业税的诸多弊端,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实行营业税时的共性问题。所以,早在 20 世纪第二个 10 年,已有学者在研究改进营业税并提出了增值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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