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宠物内容价值研究白皮书》显示,2020年宠物猫犬数量已经突破1亿只,日后还会增多,这固然是庞大的发家致富市场,但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人与宠物、人与宠物主人、宠物主人与宠物主人之间将会摩擦不断,这时候该如何解决?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某小区的李老太太已经80来岁,因为兄弟姐妹、子女孙辈都不在身边,难免觉得百无聊赖,就养了一只小鹿犬,小鹿犬小小一只,胆子也和体型一样小,年纪大的人养起来毫无压力,2016年6月那天,李老太太照常带着它出去遛弯。
也没去别的地方,就在小区楼下的绿地,李老太太牢牢牵着狗绳,慢慢悠悠走在草地上,看小鹿犬东嗅嗅西嗅嗅,正笑得乐不可支,突然一只没栓绳的大型达拉斯加犬,冲出来直接扑到小鹿犬身上,然后凶神恶煞地纠缠着小鹿犬。
李老太太紧张得不行,急急收狗绳想要保护自己的小鹿犬,结果却被自己的小鹿犬佩戴的狗绳缠到了腿,人老了又不灵活,来不及解开,就这么被绊倒了,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一检查,是左股骨颈骨折!一治疗就花费了25天,医药费近9万元,并且是八级伤残!
人一到80岁就脆得跟花瓶一样,经不起风吹雨打,眼看老太太的后半生就要为这个八级伤残痛苦,不说她自己不甘心,她的家人也不甘心,于是想让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进行赔偿,但是阿拉斯加犬的主人却根本不愿意进行任何一点赔偿。
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认为自己并非刻意让狗上去纠缠的,狗的行为是意外,且李老太太还是被小鹿犬的狗绳绊倒的,和他和狗无关,因此不愿意赔,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好听从家人的建议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那么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是否需要进行赔偿?需要知道的是,动物致人损伤是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狗伤人事件的法律规定即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发生了动物致人损伤事件,只要行为人对该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应当直接看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指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案中因果关系十分明确,如果不是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没有进行牵绳(违反管理规定),阿拉斯加犬怎么会有机会主动攻击纠缠小鹿犬,又怎么会有李老太太被狗绳缠住导致最终重伤住院的情况?
这时候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管理规定”,就是指各地方制定的关于猫狗的管理规定,比如说《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域(详看《合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佩戴标识;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违反这些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令整改或者教育罚款。
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未进行牵引,阿拉斯加犬因而得以主动进行挑衅,导致李老太太受伤,另外经过核查,合肥市区内限制饲养阿拉斯加犬这种大型犬,这只阿拉斯加犬无《犬类准养证》,属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因此阿拉斯加犬的主人王某需要对李老太太进行赔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老太太各项损失共计174222.59元,之后王某不服上诉,不过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老太太花费了整整一年的时间,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从这个案件中,或者说从所有犬宠纠纷案件中能看出来,明确知道所在地关于养犬的相关规定是很重要的,只有按照规定饲养犬类,才有可能从众多麻烦和纠纷当中脱身,比如该案中,如果王某饲养的不是阿拉斯加犬,并且做到了牵绳,损害后果根本不会发生,又谈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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