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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逆向行驶又变道了扣分吗(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红绿灯逆向行驶又变道了扣分吗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封闭式汽车专用道路、未依法登记、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醉酒驾驶的;(四)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封闭式汽车专用道路的;(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责任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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