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是中国古代延续千年的一种陋习,让无数女子生受其害。女子一般从四、五岁起便用布将双脚紧紧缠裹,使之畸形变小,直到成年骨骼定形后方将布带解除,也有终身缠裹者。缠足起于宋,盛于明,到清朝达到鼎盛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贪富贵贱,都纷纷缠足。

民国上层女人(民国云阳妇女放足)(1)

民国上层女人(民国云阳妇女放足)(2)

民国上层女人(民国云阳妇女放足)(3)

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正式下令女子禁止缠足。可云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闪还在实行女子缠足这一陋习。直到民国22年(1933)2月28日,县长李执中为了解除妇女痛苦,改革旧俗,颁发训令:"照得妇女缠足,实属弱种弱国。不谓乡僻地方,尚有此种陋习,年龄二十以下,限端午节前放足,过期派女职员下乡挨户查阅。缠足罚过怠金,作为地方公益。乡间闾邻人员,负有劝禁之责。逾期仍有缠足,即是奉行不力,依法予以惩戒,限期恶俗立革。"训令颁发后,大部分妇女纷纷放足。

7月31日,县长委派女子师范学校学生丁重珠、湛文秀为农坝乡禁止缠足女检查员,赴农坝检查放足情况,经过20余天逐户检查,结果仍有25户士绅违抗训令,分别给予罚金处理。其他乡镇巡视,发现仍有少数幼女缠足情况。

9月6日,县长再次颁发训令,限各乡镇在9月15日前,将年龄在20岁以下妇女之缠足者一律放足,如有缠足者,除处罚金外,乡镇、闾、邻长一并处罚。于是全县震动,再无人敢违抗。至此全县再无缠足者,革除了这一千年的封建陋习!

在此我们要感谢这位民国的县长!正是他革除了缠足的陋习,让我们的奶奶、外婆辈不再遭受这一痛苦。

图片来自网络,文字参考《云阳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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