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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开奔驰你信不信?近日共享汽车登陆上海,15元起步开奔驰smart。在此之前,共享汽车也曾陆续登陆几大一线城市,从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等地的一度用车、EVCARD、金钱潮、车纷享以及今次togo的运营来看,目前几大问题凸显,主要集中在牌照发放取得路权、事故责任、停车收费三大难。本文主要探讨与用户息息相关的停车收费谁来交,怎么算的问题。
根据当下的共享汽车运行来看,通行做法是停放在平台指定的还车区域免收停车费,但是任意停车的现象不可避免,部分平台暂时的办法是由下一位用车用户垫付,再由平台、商家予以优惠返还,但具体返还标准、方式、管理等较为模糊,本着费用哪里来,就要哪里去的一般原则,最终可能会由全部用户共担,这势必提高了用车成本。并且这笔垫付费用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从何维权?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下面明确一系列法律关系:用户与共享平台之间根据协议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平台是债权人,用户是债务人);用户用车完毕停车以后或新用户取车前,共享平台与停车收费单位形成车位租赁关系(平台是债务人,收费单位是债权人)。用户为平台垫付停车费的法律关系,一般可以从无因管理、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角度进行分析,此时用户在法律上分别为无因管理人、债务承担人、第三人。
首先,从代付停车费用的发生上看:无因管理人拥有比照管理自己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比如面临收费时,对费用发生异议的,从善良管理人角度出发,应当要求收费单位予以合理说明,收费单位抬高收费的应当及时拒绝或向平台反映。若认定为债务承担的,法律上债务承担分别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利益不发生影响,原则上无需债权人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用户本不是车位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作为第三人加入承担平台的车位租赁合同义务,没有约定代为清偿的,停车收费单位或平台有权拒绝。
其次,从用户代为支付的费用返还核算来看。依据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平台返还因此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支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会低于租车费;而主张债务承担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或债权人形成新的合意,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依约履行,不履行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
再次,从费用返还的方式和监管来看。无因管理人有议价的权利,根据情况作出有利于被管理人的行为,法律效果由被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了对计费规则,计费凭证,会计审核和资金监督提出了要求。而用户主张债务承担的,与债务人因费用返还发生争议的,可以追偿,明知债务人的抗辩而放弃的,对放弃部分不得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代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对返还代付费用提出异议,由此对平台的数据计算、运行管理能力提出了相当的考验,平台需要针对每一区位都有精准的收费定位,方能精确的计算每一笔停车收费支出,并通过内部审核及时反馈给用户,由此发生争议的,由平台向收费单位主张,并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用户代付租金。
法律关系 | 用户注意义务 | 用户维权成本 | 平台返还费用 | 平台运营成本 |
无因管理 | 高 | 高 | 高 | 低 |
债务承担 | 中 | 中 | 中 | 中 |
第三人代为清偿 | 低 | 低 | 低 | 高 |
无论是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都是共享经济的重要任务,愿平台能够集思广益,结合运营实际设计较为便捷可行的收费补偿规则,让共享经济真的能够方便你我他。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 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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