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子诱骗未成年女孩如何取证(利用特殊身份伸向未成年女孩的手)(1)

案例一:继父多次抚摸继女儿隐私部位,令人气愤!

本案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蒋某系被害女孩林某某的继父。林某某的母亲于2018年9月同蒋某结婚,后林某某随母亲与继父一同生活。没想到2021年7月开始,继父罪恶的手便伸向了林某某,要知道当时的林某某尚未满14周岁,还俨然是一个小孩子。

犯罪嫌疑人蒋某在家中的卧室内,采取用手抚摸林某某的肚子、把手伸进林某某的裤子里抚摸阴部、用手来回拨动林某某的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林某某实施猥亵。

幸好,最终被林某某的母亲发现,好在这位母亲一点也不含糊,果断报警,将蒋某绳之以法。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定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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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属实是难以想象,面对一个叫自己“爸爸”的小孩子,这位禽兽是如何下得了手的!

案例来源:网络


案例二:小学班主任任职期间多次奸淫6名女孩!

本案中的被告人鲍某某,系大专文化,是一名小学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隐私部位,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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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鲍某某所犯的罪行被人发现并举报。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

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终决定对鲍某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鲍某某很快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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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这蹭蹭蹭上来的血压,在看到判决的这一刻终于是有所下降了,怒火(想到一个人的心)也稍微压下来一点。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疑问解答:

一、只要是猥亵了他人就是犯罪行为吗?

答:不是。一般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只是违法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就可以达到惩戒效果;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就构成猥亵罪,那自然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另外还需要特殊注意的是,猥亵的对象是儿童,那么一旦实施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奸和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答:(一)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主需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犯罪即可构成;而猥亵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男女之分,只要行为人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包含16周岁),那么一旦实施猥亵行为,即可构成猥亵罪。

(二)犯罪客体不同。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而猥亵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除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三)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其中包含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猥亵罪的对象没有视频限制。

(四)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而猥亵罪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等。

(五)有无奸淫的目的。强奸罪具有奸淫的目的,而猥亵罪没有奸淫的目的,实施猥亵行为主要是为了蛮子自己畸形变态的欲望,寻求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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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就可以马上执行吗?

答:宣告死刑后不是立即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并且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宣告死刑之后还会经过复核、核准程序,不是立即就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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