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降费减税大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降费减税新政策,利用好这些政策,就会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节约一大笔税金。
例如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司1月开票51500,不含税收入为51500/1.03=5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2月开票20600,不含税收入20600/1.03=2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3月开票10300,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4月申报增值税,1-3月累计销售额50000 20000 10000=80000,按季度申报小于30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注意:这里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是预先假设。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所以,这里100万*20%=20万。
因为第二季度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有全额交税,扣除第一季度预缴的数。
这里的减免税额=300万*15% 5=50万
具体如何判断?
注意:上图的250是第一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2250是第一季度的资产总额平均值。
注意:上图的250、360分别是第一、二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2250、4000分别是第一、二季度的资产总额平均值。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目前各省的具体政策,均按照50%的顶格执行。所以,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对的六税两费都享受减免50%政策。
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身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算出的。
假如B公司2019年3季度销售货物20万,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增值税享受小微免征的,那么相应的城建及附加也免。
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用记账,申报时候直接零申报即可。
所谓零申报,就是保存并上传空白申报表。
而假如C公司是按月申报增值税,2019年8月销售额20万,超过月度10万标准,那么应交增值税就是20万*3%=6000。
那么需要如实申报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做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42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
同时减征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60
贷:营业外收入 36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种类也具体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用说了,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其他发票都应该填写到8b其他栏次中去,当然同时还要统计总额后同时填写第10栏。
目前可以抵扣的各类旅客运输服务到底如何计算和申报?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勾选确认后,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申报抵扣。同时还要统计填写到第10栏。
2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
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
申报就这样填写: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670 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5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取消了附表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这个表取消原因就是因为这次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的取消,那这个表如果还有期末余额怎么办?
很简单,因为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就不会填写这个表了,那么截止到3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5第6栏的期末余额,纳税人可以在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到附表2的8b栏次进行抵扣。
比如,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D公司《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还有27961.16,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它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1、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是说你4月所属期抵扣一部分,然后后面某所属期再抵扣一部分,这是不允许的。
2、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不一定非要在4月一次性转入抵扣,可以在4月及以后任何一个月一次性转入。
2018年8月,E公司收到一张不动产发票,如图。
注:发票仅供参考,实际以文字为准
这是公司新修建房屋取得的施工方的工程款发票,其中金额是2330097.09,税额是69902.9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张发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233009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941.75(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付账款 2400000
进入税务申报界面,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及附表5的内容。
附表5
这是原截图,这里怕大家看不请,用电子表格放大一下,如下图。
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这张发票符合抵扣规定,69902.91全额填写到次栏次。
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期抵扣的60%填写到次栏次,税额为41941.75。
第6列自动生成,为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下期会自动转入到期初去。
附表2
这里也用电子表格放大一下。
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这里税额和附表5的第二列税额都是69902.91。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这里都等于60%的部分,41941.75。
以上内容就是第一期抵扣60%的记账和申报表填写。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扣税凭证是指的认证月,13个月含认证当月。
接下来就是按照之前的规定,在13个月后抵扣40%的部分,第一次抵扣是8月,13个月后就是19年的8月,这里算是含这个8月的,所以是2019年8月再抵扣。
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40%)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申报表同样需要填写附表2和附表5,主表都是自动生成,这里不一一展示。
附表2
附表5
问题关键来了,如果没有新政策,我会在2019年8月抵扣余下的40%的进项税,就是上面的步骤。
但是新政策规定取消分期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这里的填写表格方式肯定就变化了,尚未抵扣的不动产税额允许一次性转入了。
假设老师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就可以把剩下40%进项税转进来抵扣了,这个事项就提前终结了。
那么上面的过程就没有了,按照新规定,我会在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4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40%)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假设F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也做了声明。2019年4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928.30,均为广告服务收入,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均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前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F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发生额
=当期进项税*10%
=5413.87*10%=541.39
F公司2019年4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6055.70-5413.87=641.83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541.39,所以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641.83-541.39=100.44
具体我们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填写附表1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填写附表2
专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去。
填写附表4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0%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F公司4月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6055.70-541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可以抵减541.39,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41.83-541.39=100.44。
如下图:
所以,F公司2019年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就申报完成了。
账务处理怎么做?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069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2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
贷:银行存款 96015.76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4、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1.39
贷:其他收益 541.39
最后,支付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44
贷:银行存款 100.4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如何计算退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适用于所有行业纳税人):
注: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一
A公司2019年3月底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 4-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40万,20万,30万,25万,20万和112万元。4-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666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740万元。上述期间满足其它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则:A公司可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进项构成比例=666/740=9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2-10)X 90% X 60%=55.08万元
最新最全税率一览表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3%,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行为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面: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9%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6%和0%
那么剩下的6%、0%,其实就很好记忆了,其实基本前面都说了。
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的,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还有动产的租赁服务,其他服务适用6%。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0%,主要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有人也说怎么没说3%、5%,其实这并非税率,这是简易计税的征收率,在增值税上并非一个概念。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案例二
A公司2019年3月底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8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400万元。4-8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68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800万元。上述期间满足其它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则:A公司可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进项构成比例=680/800=85%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00-100)X 85% =255万元
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都是按月申报,次月征收期结束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所以这个全新的政策从4月1日开始享受,2019年5月申报期,也就是我们第一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红利的期间。
半年过去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的生活服务业要搞特殊开小灶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最新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其实很好理解,10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按月申报,我们在2019年11月申报期,满足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就可以提交声明享受这15%的加计了。
最终是否能享受15%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你需要关注几个关键点!
1
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此政策只针对一般纳税人,很明显,加计抵减是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
2
是否有提供生活服务的行为?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你还需要看看你是否有生活服务这项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你有没有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如果你根本就不提供过生活服务,比如你就是一个批发零售企业,销售收入就是销售产品,那你肯定和这个加计抵减15%政策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生活服务是什么范围?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所以你去看看36号文附件1即可。
比如,G公司的业务有销售货物、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还有餐饮住宿业务。
物业管理服务在36号文附件1的就是属于现代服务下的商务辅助服务的内容,就不能算生活服务的销售额。
餐饮住宿服务前面我说了,是属于生活服务业范畴,所以G公司存在提供生活服务的内容,这个条件是满足的。
3
在一定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
H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提供了餐饮住宿服务,那么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15%呢?这个还不一定,还需要看一定期间内这项服务的销售总额在整个公司销售额的销售比重。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你要把一定期间的餐饮住宿的销售额和你公司所有销售额除一下,看看这个比重有没有超过50%。
这个期间怎么规定的?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看。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看。
H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15%,住宿占比55%,物业管理服务占比30%。由于住宿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可在2019年10月到2019年12月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4
享受之前一定要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为什么要提交这个声明?
如果让纳税人都去税务局提交资料备案,那么势必会因为户数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同时,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也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那么通过声明,一方面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另一方面加快了红利政策的迅速惠及。
2019年10月征期就是第一次提交申报的日期。具体怎么声明?
参照之前加计抵减10%声明案例,这里以四川省为例,登录电子税务局
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去填写信息
具体声明表格如图
由于住宿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勾选子项时候,应该勾选住宿业。
5
加计抵减政策要落地,最终还是要通过申报表方式来计算享受。
为了配合加计抵减的顺利实施,早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发布时候就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写加计抵减的计提、调减和实际抵减等。
J公司经过判断已经符合加计抵减政策,10月开始享受,做了声明。2019年10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928.30,均为住宿服务,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均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前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J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发生额
=当期进项税*15%
=5413.87*15%=812.08
J公司2019年10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6055.70-5413.87=641.83
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812.08,抵减数812.08大于641.83,当期最多实际能抵减641.83,剩下的留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填写附表1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填写附表2
专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去。
填写附表4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5%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J公司10月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6055.70-541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最多抵减641.83,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41.83-641.83=0。
所以,J公司2019年10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就申报完成了。
账务处理怎么做?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069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2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
贷:银行存款 96015.76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4、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贷:其他收益 641.8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注意:如果执行非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比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其他收益科目,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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