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经过:患者因“发现先天性脊柱侧凸畸形11年”入院治疗。入院查体:脊柱胸段向左侧后凸畸形,弯腰时呈剃刀背畸形;站高99cm,坐高56cm,右肩较左肩高1cm;双侧骨盆对称,无明显咖啡斑;双上肢肌张力不高,感觉、肌力正常;肢体无明显感觉障碍;左下肢较右侧缩短约1cm;双下肢感觉正常,髂腰肌(左级/右V级)、股四头肌、胫骨前肌、踇长伸肌、小腿三头肌、肛门括约肌肌力V级。初步诊断:先天性脊柱侧凸畸形。

入院后在全麻下对患者进行胸椎前路半椎体切除术、后路内固定取出术、截骨矫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中观察神经电生理监测未见明显异常,确认脊髓无受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予抗感染、消肿、营养神经、促进骨质生长等治疗。

术后患者双下肢肌力0级,并脐以下水平感觉障碍,提睾反射未引出,肌张力不高,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征(-),医院考虑术中矫形对脊髓牵拉振荡受影响所致,予高压氧等神经康复治疗。

肿瘤长期压迫脊髓术后瘫痪(脊柱术后下肢瘫痪)(1)

鉴定意见

患者胸10半椎体形成,严重的胸椎侧凸和后凸畸形,如果不及早手术矫正,将严重影响心肺功能和脊髓功能,出现迟发性瘫痪;患者有手术指征,术前检查未见明显手术禁忌症;手术方式的选择正确,临床处置过程符合骨外科诊疗常规。但患者术后出现双下肢瘫痪及大小便障碍症状,医方曾考虑患儿术中脊髓损伤,但一直采取保守治疗,未能及早进行钉道调整手术治疗,延误了患儿术后脊髓功能受损的最佳救治时机,患方所诉患儿目前之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儿术后脊髓损伤与其脊柱畸形严重程度、局部组织瘢痕粘连、手术难度大等多因素有关,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医院未能及早进行钉道调整手术治疗,延误了董某术后脊髓功能受损的最佳救治时机;多处诊疗行为显示相关医务人员欠缺应当具有的工作责任感。综上酌定其承担40%责任,需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53万余元。

肿瘤长期压迫脊髓术后瘫痪(脊柱术后下肢瘫痪)(2)

律师剖析

现在我们回头来看患者病程,其先天性脊柱畸形程度严重,且是二次手术,前一次手术后畸形仍在继续加重,脊柱解剖结构改变和周围组织瘢痕粘连,二次手术风险和难度较大是客观情况,而且脊柱术后出现脊髓功能受损的原因较为复杂,与脊髓病变、畸形严重程度、局部组织瘢痕粘连、手术难度大等多因素有关。客观的说董某的原发疾病及并发症等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影响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医院方已经认识到手术风险高、并发症发生率高的情况下,理应对患儿的术后病情变化给予密切关注,以防不利情况的发生。

另外,本案中由规培生进行谈话的问题。患者住院期间肖某仅为实习医生,不仅作为经治医师参与对董某的治疗,在病历资料中也多次以经治医师的身份署名。甚至于对于术前谈话这一重要工作,也仅有肖某独自完成,缺乏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无法保证已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作出充分说明,最终被法院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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