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夏河县的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我县的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全县人民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严禁野外用火,防止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火灾是森林草原最危险的敌人,它会给森林草原带来最有害、最具毁灭性的后果。森林草原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草原,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草原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草原涵养水源,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起火,应立即拨打12119火警电话报警或报告给当地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起火的时间、地点、火势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森林火灾避险方法:
1、 快速转移。
2、开设避险区域。
3、点顺风火。
4、穿越火线。
5、卧倒避火。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
1、人为火。
2、自然火。
人为火包含生产性火源,非生产性火源,故意纵火;自然火包括雷电火和自燃火等。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基本原则:
“打早、打小、打了”,打早就是指及时扑火,打小就是指打刚刚发生的火,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四个阶段:
1、控制火势阶段;
2、稳定火势阶段;
3、清理余火阶段;
4、看守火场阶段。
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拘留并罚款;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故意纵火的,一律依法重判。
森林草原防火“六不烧”
1、 未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不烧;
2、 未开设足够(50米宽度以上)的防火线不烧;
3、 未组织足够人力看守和准备好工具不烧;
4、 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不烧;
5、 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6、 没有通知毗邻单位不烧;
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
1、不准烧林驱赶鼠、兔野兽等。
2、不准在森林草原内乱丢烟头或燃烧火把照明。
3、不准烧荒开垦。
4、不准在森林草原内烧灰积肥和烧木炭。
5、不准在森林草原周围烧田梗、秸秆、杂草和地膜等。
6、不准在森林草原内玩火或烧火取暖。
7、不准在森林草原内狩猎、烧火驱兽和爆破等活动。
8、不准在森林草原内烧烤食物和野炊活动。
9、不准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
10、 不准在森林草原内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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