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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 张明伟
【基本情况】
1995年11月6日,国内J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该证申请人为E公司,受益人为国外N公司,指定由国外F银行(通知行)议付。
12月5日,N公司向F银行交单,请求付款。F银行审单后于同年12月8日通过电传,向J银行提示包括“铁路运单以俄文签发”在内的七个不符点,要求J银行确认是否承付交单。
12月15日,J银行向F银行发出电传,表示拒付。因该电传发生变字,F银行请J银行重发。12月18日,J银行重发了上述电传。后F银行将J银行表示拒付的电传通知了N公司,并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退还N公司。
在此期间,N公司发运的货物被与E公司有代理关系的其他公司提走。N公司因向J银行追索货款未果,遂诉至国内法院,请求判令J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N银行认为F银行审单即是代表J银行审单、二者关系受民法通则有关代理制度约定约束。因此,J银行超出审单期限,无权拒付货款。
【相关问题】
一、信用证下不符点。
1.F银行提示的不符点,部分不成立。由于无法获得原始信用证和相关单据,实际上我们不应对相关案件中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妄加评论。但根据目前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若本案中信用证规定货物经俄罗斯通过铁路运输至国内并要求提交铁路运单,则N公司提交用俄文签发的铁路运单,不构成不符点。
2.只要一个不符点成立,则拒付成立。本案中,F银行提示了七个不符点,即使部分不符点不成立,除有损该银行专业形象外,不会影响到其拒付的有效性。因此,构成有效拒付,只要一个成立的不符点即可;反之,主张拒付无效,需要证明所有不符点都不成立。与此相应,议付行货开证行在审核信用证下单据过程中,无论发现多少个不符点,只能收取一个不符点费。
3.议付行可以电提不符点,但开证行须自行审核单据并做出最终判断。
首先,开证行有自己独立的审单时间;
其次,如前所述,议付行电提的不符点未必成立。
笔者亲历的某个案件中,开证行收到交单后,以议付行先前电提不符点(开证行未接受)为由拒付。受益人起诉开证行,法院判决不符点不成立。
二、议付行审单目的。
1.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本案中,F银行既是通知行也是议付行。该银行向N公司通知信用证时,其身份是通知行,其与J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约束。而当F银行接受J银行指定,准备议付N公司的交单时,其身份是议付行,其与J银行之间形成类似票据关系中持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根据信用证惯例,议付行只有在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后,其才有权要求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的单据后,仍有权在惯例允许时间内进行审核。若交单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本案中,F银行作为议付行、J银行作为开证行,各自具有独立的审单权利,并分别对自己的审单结果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约定约束。
2.议付行审核单据的实质。F银行之所以审核单据,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认N公司的交单是否相符,以便为N公司叙做议付融资。F银行将审单时发现的不符点电提给J银行,是希望获得J银行接受不符点,是为了解除惯例未允许其对不符交单进行议付融资的障碍。在UCP的范围内,议付行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替代开证行审核单据。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不以融资为目的而仅仅为受益人办理交单的“议付行”。提醒一点,银行在宣传提供审核单据增值服务的同时,应不忘教育客户认清银行审单的实质。
感谢作者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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