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欠钱不还的情况太多,此时就不得不诉诸于法律,然而要通过一般的法律程序维权如同跋涉千山万水,效率低下,即便是简易程序,通常也是需要三个月时间。此时,大多数人却忽略了另外一个维权利器——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至217条规定了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适用条件为: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当法院向欠钱者送达支付令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15天内送达,15天的异议期限,如果一切顺利,通常20天左右就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普通诉讼程序,最快也需两个多月)。
支付令被驳回的情形
当然,申请支付令之后,并不是都能顺利进入执行程序,否则诉讼就没有意义。
其中,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的,该程序自然终结;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后又起诉的;要求给付债务属于非法所得的;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在上述情况中,支付令失效,自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
除此之外,在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异议理由成立,那么支付令自然就无法发出。不过,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异议成立的理由有哪些。仅仅规定了适用前述,法院应当驳回申请理由的情形,同样适用异议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7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虽然支付令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但是一旦程序顺利启动,那么将大大节约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即便支付令程序不能启动,做多也就浪费20多天时间,相对来说,对债权人维权还是十分有利。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小知识,如有疑问,欢迎私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