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核心提示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债务加入的前提?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债务加入的前提(债务加入需谨慎)

债务加入的前提

来源:陕西日报

核心提示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常言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有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原以为是“缓兵之计”,但实际上就是实实在在的责任义务。

民法典首次对债务加入作出了规定,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的责任类型,也为债权实现添加了保障。

典型案例

朱某受王某雇佣从事家具销售工作。2020年10月,王某将店面转让给刘某,并注销了自己注册的公司。转让时,王某未支付朱某2020年的工资。刘某盘下店面后重新注册公司,继续雇用之前的销售人员朱某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对家具店经营不擅长,便同时雇用了转让人王某在店内工作。朱某向王某讨要自己的工资,王某以店面已转让给刘某应由刘某支付工资为由拒不支付朱某的工资。于是,朱某便向刘某讨要自己的工资。过程中,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朱某作出意思表示,明确愿意承担王某拖欠的工资,并承诺自己会管到底。但是,交涉近半年,朱某依旧未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刘某对未给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李阳

“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作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承诺,可能会涉及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或者债务保证,但不论哪一种,第三人都要为自己的承诺担责。”李阳说,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一条规定是在法律层面对债务加入的首次明确。在此之前,债务加入虽早已存在于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但由于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现实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民法典立足实践需求,填补这一制度空白,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李阳解释,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加入的前提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即债权人确实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请求权,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这段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债务加入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由于债务加入实质上是第三人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的保障,该行为于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通常无须债权人同意。但为了便于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债权,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的约定,应当通知债权人。

案例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转让行为与朱某无关,朱某与王某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关系也与刘某无关,但在索要报酬的过程中,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朱某作出意思表示,明确愿意承担王某拖欠朱某的工资,该行为符合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且刘某承诺自己会管到底,可知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为全部的拖欠工资。因此,对于朱某要求刘某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其工资的诉求,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李阳表示,现实中,由于交易情况复杂且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具有一定模糊性,所以债务加入常常会与债务转移、债务保证等产生混淆。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比较容易区分。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情况,其最大特点就是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另外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行为无效。但是,债务加入和债务保证则都是在债务人之外增加了第三人以担保债权实现,区分起来相对困难一些,主要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较为明确地表示共同承担债务的,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作出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的,会被认定为债务保证;当第三人表述模糊,难以明确其具体意思表示的,将从合同目的和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此外,在具体意思表示形式上,如果第三人出具的是还款保证书,通常会认定为保证担保关系;如果第三人出具的文本中没有明确提到“保证”字样,或者有“共同偿还”“共同清偿”“连带偿还”等表述,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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