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0日刊登了(作者李智辉、夏琳,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交强险无责赔偿不以因果关系为前提》,现全文摘录并评析如下:,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交强险无责赔偿影响次年保费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交强险无责赔偿影响次年保费吗
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0日刊登了(作者李智辉、夏琳,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交强险无责赔偿不以因果关系为前提》,现全文摘录并评析如下:
【案情】
2016年9月18日,被告胡某驾驶小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沿湾里区招贤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招贤路规划三路口超越其他车辆时,遇由东往西通过该路口骑自行车的原告刘某,双方发生碰撞后,驶至路口西侧,又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李某不负责任。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某、李某、甲、乙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其中医疗费近5万元)。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首先,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交强险强调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体现其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因而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定责任,尤其是其中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制度表现得最为典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大小之间并无关联,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不以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侵权责任则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抹杀了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有违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损害了交强险制度的功能价值。
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已将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纳入了考量范围。如果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偿之前提,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主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二是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主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再次评价,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不仅造成责任认定逻辑上的冲突,而且也妨碍了交强险无责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交强险医疗费损失、死亡伤残损失和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元、11000元和100元,这一赔偿标准不会导致保险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不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受害人的救济和保障,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
文中观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大小之间并无关联,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不以因果关系为要件。
对此,本律持有如下意见:
1、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只有与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方可被纳入赔偿范围内。这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目的在于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予以合理限制,以避免义务人承受过重的赔偿负担。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是胡某,李某不是导致刘某受伤事故的侵权人,与刘某的伤害无因果关系。该次交通事故本身就不应要求乙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中承担的保险金支付责任。
2、依据《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乙保险公司当且仅当胡某是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刘某受伤需要抢救,并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李某被确认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才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至于所垫付的抢救费用,乙保险公司还有权向致害人胡某行使追偿权。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本案的裁判应当是: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120000元)对刘某医疗费(50000元)承担支付责任,对刘某车辆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剩余款项由胡某所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若胡某未投保,上述费用则由胡某予以赔偿)。
当然,若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医疗费用限额赔付内(1000元)对刘某赔偿,则乙保险公司就该赔偿金额享有对胡某追偿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