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是一件严肃事,一举一动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从业人员对招投标基本概念要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够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但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从业人员概念上的错误,选取十个进行辨析:
错误一:法人当作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等同法人代表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人代表:经法人授权委托,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代表。法人代表不固定,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代表也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但需依法登记。法人代表非法定,需授权委托,但无需登记。
错误二:代理人、授权人、委托人、受托人混为一谈
代理人指在受委托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办理事务的人。
授权人指授予被授权人权力的人。
委托人指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的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也叫受托代理人。投标活动的代理为委托代理,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予其权力,并对代理人的依法代理行为负法律责任。
授权代理人的说法不确切,应该改为被授权代理人,或受委托代理人。
错误三:投标人当做投标单位人员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单位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投标人”是法律拟词,此处的“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不同。
错误四:评委与评标专家划等号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俗称为评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评标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即俗称的评标专家。
有些地方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设负责人(如《浙江省招投标条例》30条规定),但负责人与其他评委的表决权相同。为了防止设负责人产生不良问题,也可以不设负责人。
错误五:将联合体成员当做多个独立主体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管由多少个成员组成,联合体在投标时是一个投标人,中标后是一个承包人,合同履行任何成员违约即为联合体违约,联合体各方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错误六:资质、资格不分
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指按照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授予的资质等级。《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投标资格是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投标条件。
人员的资格证书是指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评审获得在某领域内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错误七:国家资金投资控股、主导地位、控制权混淆
控股:出资额占到50%以上的股份,或出资额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主导地位:在出资比例中能够主导或支配公司决策的情形。一般来讲,第一大股东很可能具有主导地位。
控制权:通过股份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公司行为。
主导地位和控制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不好定量界定。对于有国有资金投资的企业,国有资金投资者是否控股、占主导地位或控制权,国有资金投资者所在的国资监管部门心中最清楚。
错误八:废标、否决投标、无效投标概念混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法所称“废标”指本次采购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招标投标法》体系目前无“废标”一说。但部门规章曾经出现过“废标”一词,目前均已经改为“否决投标”。否决投标是指否定某一家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第二十三条原规定: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现在已经修改为“应当予以否决”。否决投标的情形包括: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比如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投标行为属于无效投标。
错误九:将投标有效期当做招标周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这一期限由招标文件规定,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算。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应超过90天,否则将被当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设定投标有效期是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招标周期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投标准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所占用的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招标人从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历天。
错误十:异议与疑义混淆
异议指有不同的意见。
疑义指不了解或不理解的含义或道理;有疑问,存在疑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9部位3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此处疑问即为疑义。
潜在投标人可能会提出招标文件中的疑义问题,评委在评标时也可能提出招标文件的疑义,需要招标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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