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学习民法典第二十四条)(1)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条是关于认定或者恢复某种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相关法定程序的规定。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成年人意思能力和行为自由的重大限制,必须严格掌握申请主体的范围。认定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提升,在不同程度上解除了对成年人意思能力和行为自由的限制,是对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

利害关系人

对于第1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本人的近亲属、债权债务人等。

对于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本人的监护人、债权债务人等。

在具体案件中,这些主体是否都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也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认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主体,需要看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对其是否有重要意义或者影响。

有关组织

本条第3款对“有关组织”的范围作出规定,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这些组织往往具有向法院申请认定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意愿、能力或者条件。

其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是分别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的组织;

一些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也致力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这些组织具有保护相关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愿、能力。

学校、医疗机构往往能及时发现了解学生、患者的智力、精神健康现状,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意愿。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其部门职责。

认定或者恢复某种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制度设立的法律意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是对该成年人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选任监护人,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张该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该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可以事先决定是否与该成年人进行交易。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催告法定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或者依法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尽快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据本条规定,该认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要由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原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对成年人的权益影响重大。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是对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成年人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因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此外,这些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缺失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人难以认定,宜由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

案例参考:

张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傅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张某某称,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傅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傅某某年岁已高,长期卧床,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6年9月2日签发的肢体贰级残疾人证,目前居住在家由家人全天照顾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张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傅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傅某某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受损已较严重,无法独立从事复杂的民事活动,也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经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的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现其子女均表示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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