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女青年小娟,大学毕业后在湖南省株洲市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财务部前台负责收款。
在工作期间,她发现公司用二维码收款项目繁多,觉得有机可乘。
于是,小娟利用工作之便,把公司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替换成她个人微信账户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将公司应收客户的“经纪费”、“代办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占为己有,
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小娟个人微信账户就收取了19万余元。
公司报警后,小娟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小娟已赔偿自己占有公司的全部钱款,并取得公司的谅解。经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同意对小娟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娟身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小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判决小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小编普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主要区别就是犯罪的主体不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贪污罪,相同的数额会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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